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濫用職權罪
-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錯誤及審判者的心證
一、負責卷宗的法官基於緊急理由而提前讓證人作出證言,該等證言的轉錄並不損害在審判階段中的直接言詞和辯論,因為該等證言確實是可以被組成合議庭的其他法官評價。
二、如果看不到在被證實的真相與文件的真相之間存在不一致性,那麼轉而被質疑的則是法院的心證。
三、透過制裁濫用職權罪所保護的法益是當行政當局公正無私及其服務的有效性受到影響時的權威及信用,而透過濫用職權或違反與公務員職務相關的義務就會滿足法定罪狀。
四、必須要求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或造成他人有所損失。
五、權利主體擬從其行為中取得的所有好處均可構成利益,具體而言,該好處可以具有財產或非財產性質。
六、只有當理由說明的構成元素是完全欠缺而不是只載有不充分的內容時,《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a項規定的無效才被視為證實存在。
七、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瑕疵,只有當「明顯發生連一般普通市民也能察覺的將互不相容的事實視為獲證實,或者當違反受約束的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操守時」方會存在。
八、澳門《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威及信用當其公正無私及其服務的有效性受到影響時而受到損害。
- 《基本法》第7條
- 《土地法》
- 土地所有權
- 利用權之取得時效
一、《基本法》第7條規定,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屬於私有的土地外,全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在隨著《基本法》之生效而運作的新的憲法性框架下,不再可能透過《土地法》第5條第4款所指的時效取得,來取得土地的所有權或者利用權,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創設之。
二、憑時效取得不能根據法律本身導致有關權利之取得,必須透過司法途徑或非司法途徑主張之,也就是說必須有第三人催告,即《民法典》第296條規定的所謂面對他人之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