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06 296/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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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06 15/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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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06 34/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問題
      - 法律問題
      - 假貨幣罪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存在的明顯錯誤之瑕疵與事實事宜有關,會導致移送卷宗以重新審判(如果不更新證據),而不單是改變所判處的罪行,這兩個理由之間不能存有補充關係。
      二、沒有任何「偽證集團」被判刑或未有「認別」該集團對於判處與偽造貨幣者協同而將假貨幣轉手罪來說並不重要』。
      三、只有載於卷宗內的情節讓人可以推斷出該等情節可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程度、行為人之過錯或刑罰之必要性時,刑罰才可獲得特別減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06 164/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行為的無效
      - 不當情事
      - 爭辯的期限
      - 偵查期限已過
      -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摘要

      一、僅在法律明文規定訴訟行為屬無效時,方導致有關訴訟行為無效。如法律未這樣規定,則違法之訴訟行為屬不當之行為。
      二、欠缺偵查或偵查不足的瑕疵應該在就完結偵查之批示或提起控訴書作出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爭辯。
      三、檢察院進行的偵查超越了《刑事訴訟法典》第258第1款規定的期間並不產生使程序無效的效力,但最多只產生行為不法性責任的時效期間效力以及針對案件持有人的相應紀律責任。
      四、原則上,新的刑法只適用於新法生效後所發生的事實。
      五、法律在時間上適用機制的運作前提是前法與後法的規定不同,尤其從處罰前提到行為刑事歸責的改變,從而容許選擇出看來更有利行為人的可被適用制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2/2006 50/200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扣押
      - 前提

      摘要

      一、作為保全措施,假扣押是一種維護具有信貸性質之權利的重要方法,表現為放在債務人手中的一種訴訟上的工具,用以獲得對於滿足其權利所必須的對(相關)債務人財產進行預防性扣押所不可或缺的法院裁判。
      相對於基於簡易審理事實狀況以便認定權利的可能存在(某一未經完全證實狀況的表面存在)和恐防該權利受到嚴重影響(遲延風險)的主訴訟程序的結果來說,假扣押是一種提前。
      二、如果通過假扣押申請人陳述的、被認定為已獲證明的事實狀況中無法認定對於聲請所針對之人之權利的可能存在,那麼就沒有理由下令對其財產進行假扣押,應裁定請求理由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