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請求返還之訴
- 預約合同衍生之占有
- 雙方代理授權書
- 委託之不可廢止及不可失效
一、在請求返還之訴中,被告必須證實其擁有據以證明其占有屬合理的憑證或合法情形,方可勝訴。
二、對於已預先交付的預約合同之標的物而言,不可能先驗地將對該物行使的事實權力定性為占有或單純持有,一切取決於與該「體素」共存的「心素」。
三、根據法律,為受託人之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而作出的委託之所以不可廢止且不可失效,是因為管理行為中存有利益,而此等利益不限於只是委託人之利益。
四、對於已被預約買受、已被移轉且已作支付之物而言,如果其占有人作出的行為顯示出支配意圖,則其權利受到保護,可據以對抗主張相反權利的其他權利人。
- 判決無效
- 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
- 審判錯誤
- 授權
- 受權人權利
一、當法官提出的依據在邏輯上沒有導致裁判中的結果,而是導致了相矛盾或至少不同方向的結果時,存在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的瑕疵。
二、這瑕疵體現為邏輯上的真正瑕疵,既不觸及事實事宜的審理,也不牽涉審判錯誤。
三、請求判處被告解除對所有人所作不可廢止之授權標的之獨立單位的抵押明顯不可行,因為這個請求是判處被告作出一個與依據不符的行為,但它本應是由法院裁判作出的撤銷抵押。
四、授權是指一人自願將代理權授予他人之行為,是自主法律行為,是源自被代理人並面向第三人(代理行為的另一主體)的單方意思表示。
五、對於不動產作出的不可廢止的授權不是建基於買賣合同關係,也不會實質導致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即使受權人有權作出雙方代理行為亦然。
- 辯護人的委派
- 上訴期間時效中斷
- 合理障礙
一、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事由,以致未能及時作出行為者,為合理障礙。
二、為嫌犯委派辯護人的刑事訴訟程序有它自己一套規則,如辯護人援助的強制性、沒收到請求之下為嫌犯指定辯護人、經濟匱乏情況之豁免。因此,原則上針對司法援助的上訴在這個範圍內是不合理的。
三、在刑事訴訟中,嫌犯必須由律師支援才可提起上訴。嫌犯不應該因其本身沒有委託辯護人而要等候法院在附隨事項的拖延或指定辯護人的程序的進行而受到損害。
四、亦可合理地認為出現了合理障礙的情況。因為根據針對為司法援助或類似情況而訂的規則,當未為嫌犯指定新的辯護人時,嫌犯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97條第2款作出相關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