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保全措施
- 初端駁回
- 司法性質的股東除名
- 銷除公司股份
- 向第三人轉讓公司股份
- 優先權
- 《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7條
一、在銷除公司股份方面(參閱澳門《商法典》第371條第1款、第368條第1款、第369條第2款及第370條第1款),對甲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股東作出司法性質的股東除名所帶來的法律後果,不同於該公司章程第7條規定的優先權制度所帶來的法律後果。該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份時,受該優先權制度之制約。
二、因此,對於上述公司(尤其)針對該股東而聲請的保全措施(即:在對該股東作出司法除名之主要訴訟作出終局裁判前,請求禁止該股東向第三人處分其股份),不應以該保全措施與該主要訴訟之目的不符、繼而其訴訟理由明顯不成立為由,初端駁回該保全措施。
- 求償權
- 欠缺訴因
-(各)請求理由明顯不成立
一、行使「求償權」的前提都是相關權利人履行債務,權利之形成基於一個之前的信貸關係。
二、不存在被援引為對被告判處之訴因的「求償權」並不等於「欠缺訴因」以認定起訴狀不當。
若要起訴狀不當,須原告沒有指出或陳述訴因或以「不清晰」的方式指出訴因
三、若在訴訟程序的清理中發現上述不存在,法院應宣告對被告判罪的請求「理由明顯不成立」並立即駁回請求。
- 殺人罪
- 造成火警及危險行為罪
- 嚴重脅迫罪
- 未遂的即時故意
一、就罪狀的主觀元素方面,當死亡並不是行為人意願的直接後果,而是火警的可能後果,且嫌犯點火時接受該後果,那麼就存在即時故意。
二、在《刑法典》第264條第1款規定中,除了火勢或火警蔓延外,還載明火的本身危險性,或對他人生命造成實質危險,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嚴重危險,或對屬巨額之他人財產造成危險。
三、在該規範中,指向於火警的「災」這個字帶有蔓延或強度的意思,按照一般經驗法則應被考慮為明顯、無可置疑或凸顯的。
四、雖然本案具有嚴重性,但也要考慮應維護一個安全穩妥的空間,從而在衡量其他後果可以更嚴重的案件時就其不法性及過錯方面得出與之相適應的相對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