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附 - 以葡文繕立的落敗聲明。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針對商業登記局局長不批准股之銷除及購入登記提起上訴
- 股之銷除不可與股東除名混為一談;
- 以原則論,股東一經除名,股即銷除或可能銷除;
- 若公司章程未規定或未明確規定股之銷除自動引致股東除名,則股之銷除不一定意味著股東除名;
- 1901年《有限公司法》規定:若司法裁判判定某股東行為嚴重傷害公司利益,則此股東可遭除名;更何況公司僅有兩名股東,並根據新法律即《商法典》規定,股東若有上述行為,即遭除名;
- 對新法律的適用範圍持續有懷疑,股東是否可在股東大會上對另一持有相同股的股東除名。
- 按照章程規定 —— 但因法律有規定(第368條第1款),因此對此存疑 —— 若有事實或行為可自動引致股之銷除,儘管股東持有的股份消滅,卻並不意味著此股東會遭除名,不可確定股東除名一定會發生;
- 股份先銷除後購入是不可能的,否則就自相矛盾了。
- 國際中醫專業人員水平考試
- 水平考試證書
- 國內中醫士
- 中醫士水平考試成績
- 中醫士學歷
- 12月31日第84/90/M號法令
- 澳門中醫師註冊
- 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
- 專業意見
- 認可標準
一、中國國家中醫藥考試中心國際中醫專業人員水平考試證明書,作為水平考試證書,祇表明考生達到了某個水平,因此,是否作醫師註冊的依據要由考生所在國家和地區的註冊機構自己決定。
二、換言之,該種證明書在法律上的證明力亦止於此,故澳門衛生當局仍得尤其根據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的專業意見,決定出示這類證書的當事人是否已具備本澳法例(即12月31日第84/90/M號法令第6條第2款e項)要求的從事中醫師的資格,亦即是否已具備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實的相當於國內中醫士水平的學歷﹙見同一評審委員會就中醫師資格的認可而既定的第三點標準﹚。
三、 上述認可標準所要求的是相當於國內中醫士水平的學歷,而非相當於國內中醫士的水平。因為單純的水平考試成績與透過有組織和有系統的培訓而取得的學歷是兩回事。
四、 倘當事人未能提出能合理顯示該委員會就其中醫師學歷的認可所作的專業判斷實屬明顯犯錯的有力證據,法院依法不能對這專業判斷作出質疑。
- 紀律程序
- 預審員迴避
- 拒絕
- 過度起訴
- 無效
一、《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27條第3款規定了紀律程序嫌疑人如欲聲請預審員迴避的期間,第5款也規定了針對此申請而作之批示提起訴願的可能性,所以不得接受在針對最終決定提起司法上訴的階段中才提出預審員(可能)迴避的問題。
二、如在預審員製作的最終報告中沒有載明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是嫌疑人已有機會在載於針對其提起並適時對其作出通知的控訴書中表態的問題時,那麼紀律程序嫌疑人則並不必須就預審員製作的最終報告和決定的建議被聆聽。
三、但如果最終報告中載有新的事實和不同的法律定性則情況不同,因為在這情況下嫌疑人應被預先通知而為就這種「變更」表態,否則便出現不可補正的無效。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
-香港法院
-外地司法決定的審查和確認
-澳門法律公共秩序
-收養
-生母
-養母
一 、中級法院基於維護本地法律在親屬法範疇中有關親子關係和收養關係方面的公共秩序的需要,不得確認香港法院批准一名成年女子收養其親生未成年女兒的司法決定。
二、對本澳法律而言,收養這制度祇是為符合法定要件的成年人收養雖非自己親生但卻視之為如同己出的未成年人而設(尤見澳門《民法典》第1826條和第1838條第1款的規定)。
三、因 為在澳門法律上來說,生母就是生母,養母就是養母,是兩個非常清楚的基本概念,即使生母亦須承擔養育自己子女的法律責任亦然(尤見澳門《民法典》第1732條、第1733條第1款、第1737條和第1739條的規定)。
四、 如此,既然已是生母,便不得在澳門法律體系下,捨棄生母身份,而求取自己親生女兒「養母」的身份,否則便會違背正常自然倫理,把本來就最自然不過的血緣親子身份以另一種經法律製造的人工身份代替。而更甚者,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838條第1款的規定,收養法律關係一經建立,被收養者與其直系的自然血親尊親屬及旁系的自然血親之間的親屬關係亦即告消滅。
五、 這樣,澳門《民法典》第1828條第2款b)項、第1830條第1款b)項和第1838條第2款所聯合規定的夫妻其中一方收養另一方親生子女的法律特別情況,絕不能與《民法典》第1828條第1款和第1832條第1款所指的夫妻二人同時收養一名非為兩人所親生的孩子的一般情況混為一談,否則便淪入對這些重要基本法律條文祇作字面解釋的謬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