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06 13/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事宜不充分
      - 證據不足
      - 法律問題
      - 從犯
      - 共同犯罪

      摘要

      一、事實事宜不足以作出該裁決的瑕疵可分為證據不足,這證據不足由於是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而不可被審查,以及作為法律問題的事實的法律定性。
      二、陳述指稱這是一條純粹的法律、事實的法律定性問題,且不存在判處作為現上訴人的嫌犯以共同正犯方式觸犯加重搶劫罪,而只能以作為從犯方式判處普通搶劫罪。
      三、成為從犯,必須滿足以下各項要件:
      —— 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
      —— 故意作出;
      —— 幫助的標的是故意作出之事實。
      四、眾嫌犯之一在實行犯罪過程中沒有自稱司法警察局人員的事實就共同犯罪而言並不是一項必要的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06 205/200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06 32/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濫用職權罪
      -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錯誤及審判者的心證

      摘要

      一、負責卷宗的法官基於緊急理由而提前讓證人作出證言,該等證言的轉錄並不損害在審判階段中的直接言詞和辯論,因為該等證言確實是可以被組成合議庭的其他法官評價。
      二、如果看不到在被證實的真相與文件的真相之間存在不一致性,那麼轉而被質疑的則是法院的心證。
      三、透過制裁濫用職權罪所保護的法益是當行政當局公正無私及其服務的有效性受到影響時的權威及信用,而透過濫用職權或違反與公務員職務相關的義務就會滿足法定罪狀。
      四、必須要求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或造成他人有所損失。
      五、權利主體擬從其行為中取得的所有好處均可構成利益,具體而言,該好處可以具有財產或非財產性質。
      六、只有當理由說明的構成元素是完全欠缺而不是只載有不充分的內容時,《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a項規定的無效才被視為證實存在。
      七、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瑕疵,只有當「明顯發生連一般普通市民也能察覺的將互不相容的事實視為獲證實,或者當違反受約束的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操守時」方會存在。
      八、澳門《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威及信用當其公正無私及其服務的有效性受到影響時而受到損害。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06 290/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06 307/2005 管轄權及審判權的衝突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