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行為的無效
- 不當情事
- 爭辯的期限
- 偵查期限已過
-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一、僅在法律明文規定訴訟行為屬無效時,方導致有關訴訟行為無效。如法律未這樣規定,則違法之訴訟行為屬不當之行為。
二、欠缺偵查或偵查不足的瑕疵應該在就完結偵查之批示或提起控訴書作出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爭辯。
三、檢察院進行的偵查超越了《刑事訴訟法典》第258第1款規定的期間並不產生使程序無效的效力,但最多只產生行為不法性責任的時效期間效力以及針對案件持有人的相應紀律責任。
四、原則上,新的刑法只適用於新法生效後所發生的事實。
五、法律在時間上適用機制的運作前提是前法與後法的規定不同,尤其從處罰前提到行為刑事歸責的改變,從而容許選擇出看來更有利行為人的可被適用制度。
- 假扣押
- 前提
一、作為保全措施,假扣押是一種維護具有信貸性質之權利的重要方法,表現為放在債務人手中的一種訴訟上的工具,用以獲得對於滿足其權利所必須的對(相關)債務人財產進行預防性扣押所不可或缺的法院裁判。
相對於基於簡易審理事實狀況以便認定權利的可能存在(某一未經完全證實狀況的表面存在)和恐防該權利受到嚴重影響(遲延風險)的主訴訟程序的結果來說,假扣押是一種提前。
二、如果通過假扣押申請人陳述的、被認定為已獲證明的事實狀況中無法認定對於聲請所針對之人之權利的可能存在,那麼就沒有理由下令對其財產進行假扣押,應裁定請求理由不成立。
- 請求返還之訴
- 預約合同衍生之占有
- 雙方代理授權書
- 委託之不可廢止及不可失效
一、在請求返還之訴中,被告必須證實其擁有據以證明其占有屬合理的憑證或合法情形,方可勝訴。
二、對於已預先交付的預約合同之標的物而言,不可能先驗地將對該物行使的事實權力定性為占有或單純持有,一切取決於與該「體素」共存的「心素」。
三、根據法律,為受託人之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而作出的委託之所以不可廢止且不可失效,是因為管理行為中存有利益,而此等利益不限於只是委託人之利益。
四、對於已被預約買受、已被移轉且已作支付之物而言,如果其占有人作出的行為顯示出支配意圖,則其權利受到保護,可據以對抗主張相反權利的其他權利人。
- 判決無效
- 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
- 審判錯誤
- 授權
- 受權人權利
一、當法官提出的依據在邏輯上沒有導致裁判中的結果,而是導致了相矛盾或至少不同方向的結果時,存在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的瑕疵。
二、這瑕疵體現為邏輯上的真正瑕疵,既不觸及事實事宜的審理,也不牽涉審判錯誤。
三、請求判處被告解除對所有人所作不可廢止之授權標的之獨立單位的抵押明顯不可行,因為這個請求是判處被告作出一個與依據不符的行為,但它本應是由法院裁判作出的撤銷抵押。
四、授權是指一人自願將代理權授予他人之行為,是自主法律行為,是源自被代理人並面向第三人(代理行為的另一主體)的單方意思表示。
五、對於不動產作出的不可廢止的授權不是建基於買賣合同關係,也不會實質導致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即使受權人有權作出雙方代理行為亦然。
- 辯護人的委派
- 上訴期間時效中斷
- 合理障礙
一、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事由,以致未能及時作出行為者,為合理障礙。
二、為嫌犯委派辯護人的刑事訴訟程序有它自己一套規則,如辯護人援助的強制性、沒收到請求之下為嫌犯指定辯護人、經濟匱乏情況之豁免。因此,原則上針對司法援助的上訴在這個範圍內是不合理的。
三、在刑事訴訟中,嫌犯必須由律師支援才可提起上訴。嫌犯不應該因其本身沒有委託辯護人而要等候法院在附隨事項的拖延或指定辯護人的程序的進行而受到損害。
四、亦可合理地認為出現了合理障礙的情況。因為根據針對為司法援助或類似情況而訂的規則,當未為嫌犯指定新的辯護人時,嫌犯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97條第2款作出相關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