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殺人罪
- 造成火警及危險行為罪
- 嚴重脅迫罪
- 未遂的即時故意
摘要
一、就罪狀的主觀元素方面,當死亡並不是行為人意願的直接後果,而是火警的可能後果,且嫌犯點火時接受該後果,那麼就存在即時故意。
二、在《刑法典》第264條第1款規定中,除了火勢或火警蔓延外,還載明火的本身危險性,或對他人生命造成實質危險,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嚴重危險,或對屬巨額之他人財產造成危險。
三、在該規範中,指向於火警的「災」這個字帶有蔓延或強度的意思,按照一般經驗法則應被考慮為明顯、無可置疑或凸顯的。
四、雖然本案具有嚴重性,但也要考慮應維護一個安全穩妥的空間,從而在衡量其他後果可以更嚴重的案件時就其不法性及過錯方面得出與之相適應的相對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