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針對新的裁判通知請求作出的行為
- 確認行為
摘要
一、若請求的內容是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70條的規定,對某(前)裁判作出通知,則此請求後作出的行為不是「確認行為」,原因是:此行為給予利害關係人的僅是一要素,以行使其對裁判提起上訴的權利。
二、如果利害關係人對上述兩項行為均提起司法上訴,儘管第二項行為是不可上訴的,也無理由駁回上訴。這是因為:雖然第二項行為不可上訴,但這並不表示無須審查第一項行為中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