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再次調查證據
- 前提
一、除了其他前提外,再次調查證據的前提是須證實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列舉的各項瑕疵。
二、須要知道嫌犯與證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須與對已證實的事實作出法律定性的問題爭辯。
- 羈押
- 嗣後出現上訴屬無用的情況
- 採取羈押之犯罪跡象前提
一、雖然存在維持羈押嫌犯的批示,但仍繼續證明針對之前那份決定羈押嫌犯之批示提起的上訴的審理。
二、採取羈押的前提是存在因可被科處超過三年徒刑之罪行而對嫌犯判罪的跡象或可能性。
- 工作評核
- 技術上的自由裁量
- 嚴重錯誤
- 評核中的“進修”要素
一、對公共當局工作人員的工作評核,指的是通過基於與評核表中不同要素相關的工作的量化評定的評核制度而獲得的評語。
二、評估公務人員的知識、能力、表現及職務特點的行為,在履行所謂技術上的自由裁量的自由裁量權中被作出,僅在嚴重或明顯錯誤、使用的標準明顯不可接受或明顯不適當時才可對其提起司法上訴。
三、關於公共當局工作人員工作評核中的“進修”要素,對於這一要素的評分來說最重要的應該是被評核人在就讀課程後職業表現的具體改善,否則便只需獲得盡可能多的培訓課程文憑或證書,即便其中一部分或其中許多與工作無關,以此在“進修”要素方面得到盡可能高的分數。
- 博彩督察
- 無合理解釋而缺勤
- 撤職處分
- 澳門《民法典》第342條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2款f項
一、一名博彩特級督察由於在同一歷年內連續缺勤逾越三十日且無任何合理解釋,應根據澳門《民法典》第342條的基本證明規則被推定為“損害公共部門之結果確實發生”,而該名具有執行澳門博彩監督職能的公務員,沒有理由不知其這種無合理解釋而缺勤的行為所產生必然的後果。
二、被推定的確實損害公共部門之結果同樣也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立法者在制定第315條第2款f項時推定,據此撤職處分完全適用於在同一曆年內無合理解釋而連續缺勤二十日的公務人員。
三、僅靠第315條第2款f項規定的無合理解釋而缺勤就足以科處撤職處分。
- 事實事宜之解釋
- 公務員濫用職權詐騙
- 行政當局對其工作人員之損害行為負有的責任
- 1966年《民法典》第500條第2款
一、應對一審視作確鑿的事實在整體上予以自然及正確的解釋,否則該等事實中所含的全部因果邏輯或情理就會被扭曲。
二、如果澳門行政當局的某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在其職責之外且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下針對某一澳門公民設計及實施詐騙,那麼即使按照當時在澳門生效的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500條第2款之規定,澳門行政當局也不得成為代罪羔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