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不動產出售預約合同
- 委任
- 將來財產的出售預約
- 不確定擁有權之財產的出售預約
- 初端駁回
- 訴訟明顯不成立
- 《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d項
一、法律規定了不動產的買賣預約須在相關預約人簽名之文書內作出,方為有效,該等法規沒有排除某位預約人正在透過簽署預約合同的行為而履行一個實際委任的法律假設。
二、若在預約合同的文本中,沒有任何書面記載表示預約出賣人正以他人的名義或作為其代理人行事,該等事實並不意味著該預約出賣人在簽署該等合同時不可能是別人的代理人。
三、另外,在法律上有可能存在將來財產或甚至不確定擁有權之財產的出售預約。
四、如果沒有確定的資料能得出結論認為原告的主張明顯不成立,那麼法官不應該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d項作出初端駁回,若無其他法定理由妨礙的話,應該讓原告在隨後的辯論聽證及透過其能力範圍內的全部證據方法來證明起訴狀中關於有爭議之實體關係方面的條款。
- 判決無效
- 分割協議
一、所作的判處有別於所請求的事項將導致判決無效。
二、當在上訴中發現有關無效,而該無效情況並不影響對事實事宜作出的裁判時,上訴法院得(應)作出新的法律裁判。
三、如在合法有效的分割協議中有所約定的話,那麽夫妻雙方為一不動產之共有人的事實並不妨礙將該不動產判給其中一方。
- 無理由說明
- 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
- 事實方面的裁判
- 法院心證
- 合議庭裁判無效
一、判決的理由說明不僅要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之事實及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之證據,還要闡述作為裁判依據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理由。
二、對理由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的闡述旨在知曉法律在本案中是否得到正確應用,以確保符合邏輯及理性的訴訟程序。
三、對於法律方面的裁判來說,闡述作為裁判依據之理由是法律依據,屬於事實的法律架構。而對於事實方面的裁判來說,應闡明允許審理合議庭的心證,或應在裁判中提及能使我們在決定法院心證的形成的科學理由方面得出結論的那些證據。
四、因缺少理由說明,即合議庭沒有闡明裁判理由,而產生合議庭裁判無效的情況,因為這樣便無法審理合議庭形成心證的科學原因。
五、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評價證據是法院的自由,法院的自由心證不受審查。
六、法院沒有按照卷宗所載證據對事實作出裁判,應特別說明裁判理由,即簡要闡述允許審理形成心證之科學原因的(事實方面)裁判的理由。
七、合議庭裁判因缺失而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根據該法典第360條而無效。須重新審理事實,以審理形成心證的科學原因。
- 審判權終止原則
- 平常上訴
- 裁判已確定的案件
一、裁判一旦作出,有關已作出判決或批示之問題的審判權便立即終止,因此法官即使在通知之前也不可主動變更已作出的裁判。
二、法官即使在剛一作出裁判或經過一段時間後因形成錯誤心證而感到後悔,也不可修正這一可能存在的錯誤。對於法官來說,這一裁判不可碰觸。因此僅可通過上訴作出修改。
三、審判權終止原則顯然並不妨礙法官在程序中繼續行使不試圖變更或修改已作出之裁判的審判權。法官可以也應該解決嗣後出現的、不對已作出之判決或批示產生影響的問題及事項;例如,法官應證明有關針對其裁判之上訴的提起和遞交的所有行為。
四、雖然裁判一旦作出便對法官(裁判書製作法官)來說不可碰觸,但如果有可能針對其提起平常上訴便不可以說是構成裁判已確定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