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5/2001 32/2001-I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證據的再次調查
      - 欠缺指明須再次調查的證據

      摘要

      (譯本)
      一、在再次調查證據的聲請上,聲請人 (上訴人) 不僅須指明應澄清的事實,還須具體及特定列明應再次調查的證據(因為,上訴人負有對其擬獲再次調查的證據的列明責任,須在審判聽證上所作的紀錄中列出證據,並須指明有關每一證據的用作澄清的事實及解釋該聲請的理由。
      二、如未有如此為之(由於在刑事上訴方面立法者並無規定法院可要求上訴人如此為之,以及不能補充適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所規定的制度),則應 (初端) 駁回所提起的聲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5/2001 67/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假釋
      - 繼續犯

      摘要

      (譯本)
      一、在1886年<刑法典>的範疇內,給予可能假釋是以已服刑一半為(客觀)要件;(參見第120條) 。
      二、當今,11月 14 日第 58/95/M 號法令核准的 <刑法典> 第 56 條第 1 款規定服刑已達三分之二。
      三、然而,該規定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之後(即上指<刑法典>開始生效日之後)所犯的罪的刑罰; (參見第 58/95/M 號法令第12條第2款)。
      四、因此(即使屬繼續犯,即事件在時間上推延且法益的損害在侵犯活動持續期間仍實施存續的罪),如只證明嫌犯在1995年年中犯罪,則可適用1886年<刑法典>所規定的制度;如符合其餘的(主觀)要件,則該被判刑者於履行一半被判的刑罰後可獲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5/2001 34/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合議庭裁判的瑕疵
      - 合議庭裁判的理由說明
      - 事實的納入
      - 未遂殺人罪
      - 共同犯罪
      - 惡意訴訟

      摘要

      (譯本)
      一、在反駁獲證明的事實時,上訴只針對審判者的自由心證,則該上訴明顯理由不成立。
      二、在控訴書分條縷述的一切事實均獲證明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a項的規定,不列出未經證明事實的合議庭裁判不可視為無效。
      三、各嫌犯經共同協定及合力參與旨在殺死被害人的行為,但由於非嫌犯己意之原因而達不到殺死被害人的結果,則在實施未遂殺人罪方面有共同犯罪。
      四、共同犯殺人罪不一定所有嫌犯均實質實施殺人的行為。
      五、上訴人指稱一些事實有待證明,但在卷宗中明確載明該些事實已獲證明,故視上訴人為惡意訴訟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5/2001 43/200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第三人異議
      - 要求清償債權

      摘要

      (譯本)

      一、第三人異議是一種保障占有(實際或真正占有)一財產的途徑,而該財產已被查封、假扣押或任何其他法院措施扣押。
      二、異議以附屬於(命令作出扣押行為的)有關訴訟程序的方式,在該扣押行為作出後或提出異議的人獲悉該行為後20日內提起,且須在有關財產作司法變賣或判給之前為之。
      三、此乃訴訟形成權消滅的除斥期間。
      四、由異議所針對的人負責證明該期間已屆滿。
      五、異議的初瑞接納是以單純可能性或跡象的判斷作為基礎,但不影響在爭論後基於異議不在法定期間提出而裁判駁回之。
      六、如<<民事訴訟法典>>第865條第2款所定的期間屆滿,則須初端駁回清償債權的要求,因為該期間對於傳喚債權人的日期而言已明顯屆滿。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5/2001 18/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上訴標的的界定
      - 獲證明的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單純證據不足
      - 在評價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 審判者的自由心證

      摘要

      (譯本)

      一、上訴法院只限於解決上訴人所具體提出且在某上訴理由闡述作出的結論所界定的具體問題,而未載於上述結論的問題則成為裁判已確定者。
      二、須對“獲證明的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與“單純證據不足”作區分。如在核定事實事宜時遇到阻礙作法律裁判的漏洞或可定論在沒有該事實事宜的情況下不能達到所找到的法律結論,則獲“證明的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才出現。
      三、“單純證據不足”與“獲證明的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不同,對於已視為確定的事實事宜,前者因與<<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所規定的審判者自由心證相抵觸,而處於重新審查範圍之外。
      四、為容許對被上訴法院已考慮的事實上的事宜重新評價,獲證明的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如<<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逐一列出的其餘兩項瑕疵一樣,須體現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本身,而無須借助裁判以外的任何材料,且須明顯到一般的觀察者均可察覺。
      五、如深信一般的人看到裁判便即時發覺法院所作的裁判違反了經證明或未經證明的事實、經驗法則、受約束的證據或職業規則,才出現在評價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六、上訴法院無權譴責第一審合議庭在形成其心證時有這個或那個方向,因為這些方向在上訴所針對的裁判內已獲一般理智確認,並完全不與所達致的結論相抵觸。事實上,在評價證據上的明顯錯誤不涉及審判者對事實的判斷與上訴人本人對事實的判斷之間的不一致,因為上訴人的判斷不具有任何法律作用,故所指的不一致當然亦不具有任何法律作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白富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