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1/2002 210/200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執行之訴
      - 債權證券.匯票
      - 遲延利息
      - 法定利率

      摘要

      一、全部執行都以一項 “憑證” 爲基礎,並透過該憑證確定其目的(支付一定金額、交付一定之物或作出一項事實)、其客體範圍(被請求執行之金額、將交付之物的特徵或待給付之事實之詳細列明)以及主體範圍(一名或多名請求執行人及被執行人)。
      二、匯票是包含一項付款承諾、由一名(或多名)開票人或出票人向一名(或多名)他人—持有人或持票人—承諾在確定之日向其支付確定金額的債權憑證。
      鑑於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c項及d項(在此適用)及(上述)《統一匯票本票法》第48條及第77條(1930年7月7日日內瓦公約訂立,公佈於1960年2月8日第6期《澳門政府公報》。根據核准《商法典》並作爲其組成部分的8月3日第40/99/M號法令第4條之規定,該法在澳門適用),請求執行人提交的匯票無疑構成適當的 “執行名義” 。
      三、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向被追索人索償下列額款: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自出票之日至到期之日應付的利息,並按匯票記載的利率計算),以及遲延利息及其它費用(尤其包括所發通知費用、作出拒絕證書費用及印花稅)。
      四、所謂 “遲延利息” 不等同於(所謂) “報償性” 利息。後者旨在因資金讓與及所作貸款而補償消費借貸與人或債權人(換言之,此處之利息為 “資金之收益” ,而遲延利息之目的在於彌補因遲延支付金錢給付造成之損失: “是因債之不及時及有過錯之履行而支付之利息,它作為有關損失之損害賠償起作用”。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還有一項關於 “法定利息之利率” 的有效專門法規,即7月6日第4/92/M號法律(1992年7月6日第27期《政府公報》,它不僅未被澳門《商法典》所廢止,更被該法典明文維持(參閱第40/99/M號法令第3條第2款)。該法律第3條規定: “票據、欠據和支票的持票人,當有關支付逾期,按法定利息所載的要求賠償相應的過期利息。” 第40/99/M號法令第5條亦然,該條文以更明確的方式規定: “在澳門簽發及付款之匯票、本票及支票之持票人,對於遲延付款仍得繼續請求按法定利率計算之相應於遲延期間之損害賠償” 。
      如此,清晰可見,雖然《統一匯票本票法》第48條及澳門《商法典》第1181條有此規定,肯定的是,(澳門《商法典》本身的)立法者希望維持當此等債權憑證在澳門簽發及可在澳門付款時,此等債權憑證的持票人得選擇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一如本案之情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1/2002 159/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理上訴的嗣後無效用
      - 附隨事項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 指明被違反的規範
      - 刑罰的份量(量刑)

      摘要

      一、當上訴以接納嫌犯所提出的答辯(其中在證人名單中列舉超過5名證人並提出“事實真相之抗辯”)之原審法官批示為標的時,如在卷宗中嗣後查實名單所列舉的證人雖然已被原審法官所接納,但根本未在審判聽證中被聽取意見,且法院在審判後將嫌犯提交的答辯中所指稱的一切事實均視作未獲證明,則對此項中間裁判之審理屬無效用。
      二、就訴訟規定而言,附隨事項是一項打亂訴訟程序正常運作的非常事項,其前提是:所提起的問題相對於訴訟標的而言,具補充特徵或次要特徵,表現為主要訴訟程序中產生的不正常事項,必須組成不同於訴訟程序的一項程序方可解決之。
      三、如當事人參與訴訟程序之任何行為均不構成訴訟正常進展以外的訴訟事件,則不存在附隨事項,亦不必課征(司法)費用。
      四、僅當視為獲證明的事實之間、獲證明的事實與未獲證明的事實之間及事實事宜之證明性理由說明之間,按普通人之標準,被查明存有絕對及明顯的不相容時,方存在不可補正的矛盾。
      五、依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如上訴在理由闡述書之結論中未指明被上訴之判決所違反之規範,應駁回上訴。
      六、在根據審判而對徒刑的量刑方面,法院依據澳門《刑法典》第40條、第45條及第65條規定的量刑規則,對卷宗中所載的所有情節予以考量,尤其是考量所擁有的資料,以便依照澳門《刑法典》第65條上引規則,根據“自由邊際理論”確定刑罰。根據該理論,具體刑罰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在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之間確定,並在該等限度內考慮刑罰的其他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1/2002 119/2001-Inc.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文件

      摘要

      一、如果認定當事人提交的文件有相關性,並且不屬不必要後,證實因沒有連同有關訴辯書一同提交而係遲延提交,那麼法院只查明當事人遲延提交有無過錯,但應將有關文件保存於卷宗。
      二、如果面對提交文件的人所做的陳述以及文件的內容,確信不能在此前附入文件,則不判處繳納罰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1/2002 181/200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被抵押之不動產的買賣預約
      - 特定執行
      - 抵押權人在訴訟中的正當性
      - 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之優先性及後果

      摘要

      一、在不動產預約買受人狀告違約之預約出賣人的 “特定執行之訴”中,後者的抵押權人不是必要共同訴訟人,因為在該債務人與被抵押財產之預約買受人之間存在的、並體現於預約買賣合同中的有爭議實體關係方面,訴訟理由的可能成立不會給抵押權人帶來任何損失,故該抵押權人不具反駁之正當性。故立即排除在本案中適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1條。
      二、因為,抵押權作為預約買賣之財產被設定之債的擔保物權,因自身所具有的優先性及後果之法律效力,使抵押權人的債權權益永遠得到適當的保全。
      三、由此,特別是結合澳門《民法典》第691條之規定,應更可理解 “禁止有關所有權人轉讓被抵押之財產之約定屬無效” 這一規定的理由所在。
      四、為此,必須區分兩個層面:一個是訴訟前提方面的正當性,另一個是訴訟的實體問題方面理由成立的條件。在後一個層面中,要依據卷宗中所載之事實資料,審理預約買受人狀告違約之預約出賣人及狀告有抵押權之債務人的請求理由是否成立且在何方面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白富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1/2002 173/2001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輸入勞工
      - 形式上的瑕疵

      摘要

      一、行政行為效力之中止應當以獨立的訴辯書提出聲請,而不應在撤銷性司法上訴的起訴狀中提出。
      二、與輸入外地勞工有關的聲請之審查有廣闊的自由裁量空間。
      然而這不妨礙以事實前提之錯誤(這不過是違反法律的一種方式)審查該行為。
      三、在澳門存在無數登記於就業場所、無專業資格的勞工,這是明顯事實。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護本地勞工之就業並防止忽視本地勞工,這是合理之舉且符合公共利益,但對於要求某種專業或某種特定資格且本地勞務市場不能提供的專門職位,則不在此限。
      五、就行政行為之理由說明而言,只要列舉出允許普通市民理解導致最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理由即告足夠。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