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合同地位以及正當性的讓與
- 預約合同
- 不履行合同
- 遲延以及確定不履行
- 合同利益的滅失
一、在預約合同中某一方讓與合同地位,明確地講如果另一方訂立合同人沒有同意而進行的讓與,那麼讓與人在不履行此預約合同的訴訟中仍然具有作為被訴人的正當性。
二、如果存在有爭議的實體關係並且當事人確實是其持有人,則當事人有正當性。
三、如果是確定不履行合同,那麼如果催告沒有收到答覆,對方當事人就有權利解除預約合同,並且收回其款項 — 第436條第2款。由此條可知,定金制度僅適用於確定不履行的情況,而並非一般的遲延。
四、解除合同以及損失定金的制裁或者是雙倍償還定金僅在確定違約時才會發生。
五、要通過證實情況(預先宣告不履行、根本性終結、明示解除條款、無法給付以及喪失給付利益)確定不履行預約合同。
六、此外,從法律上講,因遲延給付而導致對債權人的利益消失也是使給付變為不可能的情況。
七、給付中利益的消滅是以客觀的方式評定的。僅有債權人說明給付對其的利益已經消失是不夠的,即使是以令人信服的方式說明也不夠;應當根據情節確定利益或用途的消滅是否符合事實。
- 出售瑕疵物
- 良好運作之擔保
- 維修和更換
一、如果除了機動車買賣合同之外,當事人還簽訂了另一份合同,其中出賣人保障“採取一切有效合理的預防措施來確保產品之材料和手工的質量”,在一定時期內保證向買受人提供免費的車輛保養及有可能通過更換零件而進行的維修,那麼則應認定該協議旨在於這段時期內擔保車輛的“良好運作”。
二、已證實出售的車輛存在不可歸責於買受人的缺陷,那麼根據所提及的“擔保”買受人擁有請求維修及更換車輛的權利。但這一權利並非屬任意性(或選擇性)行使,只有在無法維修的情況下才應進行更換。
- 紀律懲戒權失效
- 未聽取嫌疑人陳述
- 事先聽證
- 紀律程序
- 違反紀律
- 熱心義務
- 事實前提錯誤
- 加重情節
一、《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28條中規定的期間約束預審員按照規則進行行政程序。若不遵守此規定,則後果僅為追究預審員本人的紀律責任,對實際行為卻無影響。
二、在紀律程序中,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的組織方式特殊。在本處罰程序中,紀律程序中的指控通知使申述權得到了實現,而無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的規定,在作出最終決定之前再對嫌疑人進行聽證,因為本法律並非旨在適用於紀律程序。
三、違紀行為指公務人員或行為人違反其所受約束的一般或特定義務而犯下的有過錯事實。
四、違紀行為包括以下實質因素:公務人員或行為人做出某行為、行為不法、因其所犯過錯而應受譴責。
五、以下為違紀行為的要素:
(一)公務人員或行為人的某一行為;
(二)由於違反與所履行職務有內在關聯的某些一般或特定義務,因而此行為是不合法的;
(三)以對譴責的判斷為基礎的心素和過錯。
六、熱心之義務,係指“以有效之方式及盡心之態度執行其職務,尤其要了解法律及規章之規定、上級之指示;具備及增進其技術知識、掌握及改善其工作方式”— 同條即第279條第4款。
七、對於負有正確適當使用及保管武器的特別義務的警員來說,由於他未能按照嚴令要求盡心保管其武器,因此其行為顯然有過失。
八、丟失槍支一定會給部門帶來損失,因為警察局會派遣警員去尋找。因此,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3條第1款b項中加重情節的規定。
- 合議庭裁判無效
- 量刑的理由說明
-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
一、若沒有按《刑事訴訟法典》第365條的規定為實施制裁的選擇和幅度說明理由,同一程序法也不會使合議庭裁判無效。
二、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瑕疵只有當明顯發生將互不相容的事實視為獲證實,或者當違反受約束的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操守時方存在,且應當可以為普通人所察覺。
三、若上訴人的意圖僅為表示其不同意合議庭對事實的審理,則上訴應被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