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高麗斯法官
- 指出被違反的規範
- 刑罰
- 暫緩執行罰款處罰
- 暫緩執行禁止駕駛處罰
一、如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中提出的結論是:“根據《道路法典》第58條適用澳門《刑法典》第49條的規定以進行衡平考慮,本應暫緩執行罰金以及禁止駕駛的刑罰”時,應認為上訴並沒有遺漏《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規定的以暗示的方式指出違反的規定。
二、在確定刑罰的具體刑幅時,法院可以在法定刑幅的最高和最低限度間自由裁量。
三、1995年《刑法典》不允許暫緩執行罰款處分。
四、《道路法典》規定,對於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輕微違反,必須施加一項中止駕駛執照效力的附加刑,且此刑罰不可中止執行。
- 定居申請
- 申述權
- 透過對意見書默示準用的行為理由說明
- 行政當局在給予定居權方面的自由裁量權
一、每當行政當局有機會對私人提供的所有爭議及證明要素作出調查和評估時,及如果在由私人按其意願而提起的行政程序的情況中,其在提出申請有機會被行政當局聽證時,那麼就沒有必要對利害關係人聽證。
二、所作出的行為有理由說明的印記,就必然作出了理由說明,因為準用了向被上訴實體呈交的意見。
三、行政當局有自由從某一判刑得出後果,即使該判刑獲得暫緩執行並已過了緩刑期限亦然,以及還可以從某一刑事調查得出後果,即使調查因時效而被歸檔處理亦然,從而根據預期的目的評價該人的人格,這是要彰顯與維護公共安全及秩序相關的法益。
四、當自由裁量權是基於某一目的(法定目的)而被賦予時,須要分析擬貫徹的目的(真正目的)是否與該目的相一致。
- 執行名義/要件
一、私文書只有在經債務人簽名且其中載有確定或可確定金額之債務的內容而非訴諸於外部要素時,才構成執行名義。
二、第681條規定,只要證明已作出使有關法律行為成立之給付,已就將來之給付作出約定的公證書便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立法者僅允許請求執行人執行公證書中有關其實現作為證明標的的未來給付的那一部分。
三、如果證明已作出使有關法律行為成立之部分給付,則公證書可作為執行名義,但僅針對其實現已被證明的給付。
- 暫緩執行徒刑
- 失竊物品/滿足行為人的某種需求
- 藥物依賴/復康計劃
一、如欲將嫌犯的行為歸入澳門《刑法典》第203條中規定的情況,應當特別強調:除了盜竊之物或不正當據為己有之物應屬小額外,還要求此物隨即用作滿足行為人或同條a項所指之人之需要,而該物係為滿足此等需要所必須使用者。
二、如果是由於警察當局的參與,嫌犯遭到強迫而將竊取的錢財歸還給被害人,而並非是出於其本身的意願,則這種情況不能作為為其特別減輕刑罰的理由。
三、儘管嫌犯的前科都與藥物依賴有關,但是,鑑於他已有61歲,承認了所有事實,陳述了他重返社會、誠實做人的真正意圖,將失竊之物歸還原主,並且他現在仍然在為此藥物依賴接受康復課程,此等情況有利於讓我們作出對暫緩執行九個月的徒刑的有利的預測 — 此徒刑是在嫌犯缺席審判的情況下判處的。
- 準公罪的刑事訴訟
- 澳門《刑法典》第105條
- 澳門《刑法典》第108條
- 放棄告訴權,其時間及方式
- 告訴的撤回,其時間及方式
- 破產程序中要求清償債權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40條
- 單獨民事訴訟中的賠償請求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第2款
一、在準公罪的情況中,刑事訴訟只能由檢察院透過呈交申訴的方式執行,但不影響澳門《刑法典》第105條第5款中強調的特殊情況。
二、放棄告訴權(《刑法典》第108條第1款中有提及)與告訴的撤回(同一法典第108條第2款中有提及)的概念截然不同。
三、事實上,只有權利人還未切實行使告訴權時,才有可能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棄告訴權(這其實是上述第108條第1款規定的意義和精神所在);然而對於告訴而言,只有告訴在上呈之後才有可能撤回。
四、如此,告訴一旦上呈,就再也沒有可能放棄告訴了,而僅可以撤回(參見上述第108條第2款前部)。
五、告訴權可以默示的方式放棄,而與放棄告訴權的情況不同,告訴的撤回僅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不能接受默示的方式。
六、破產程序中提出要求清償債權的性質不可能與單獨民事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的性質相同。
七、破產程序中,即使非自願,債權人也必須在宣告破產之判決所定之期間內提出其對破產人所有的債權清償要求。如債權人擬在破產程序中獲支付,即使確定性裁判已經確認了此債權,也還是必須提出清償要求(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40條的規定)。
八、而單獨民事訴訟中賠償請求的提出永遠是根據完全自由的意願,立法者在制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第2款的規定時以此完全自由的意願作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