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3/2001 182/200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交通事故及1967年<民法典>第503條
      - “為他人駕駛車輛者” 的責任
      - 風險責任及推定的過錯
      - 無罪推定及遇有疑義時應有利於被告的原則

      摘要

      (譯本)
      一、根據1967年<民法典>第503條的規定(雖然納入在有關“風險責任”的分節內),可向為他人駕駛車輛之人追究其在車輛事故以“過錯”及“風險”形式所造成的損害的責任。
      二、如在駕駛車輛時正在執行其作為受託人的職務,且未能推翻向其施加的過錯推定,則應對 (推定的) 過錯負責;(參見第3款首部分)。
      三、另一方面,如在駕駛車輛時並非執行上述職務,則應以風險的形式負起責任(參見第3款第2部分)。
      四、如事故是在駕駛者的受託人職務範圍內駕駛車輛時發生的,則不應對該駕駛者適用風險責任的制度,而應適用第503條第3款首部分所規定的“過錯推定”。
      五、在刑事訴訟上,無罪推定原則及遇有疑義時應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均為現行的結構性基本原則。
      六、遇有疑義時應有利於被告原則,與推定嫌犯無罪的原則相同,並強使審判者必定在案情不清時作有利於嫌犯的評價。
      七、因此,在刑事訴訟方面,如未有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及未能證實嫌犯在刑事事宜方面的過錯,則不應為(依職權)判定嫌犯支付賠償的效力而考慮任何的過錯推定(尤其是<民法典>第503條第3款第2部分所規定的推定),因為此與上述各原則相抵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3/2001 23/200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期間
      - 傳喚
      - 公務員的錯誤

      摘要

      (譯本)

      一、鑑於<<民事訴訟法典>>第94條所載的期間連續進行規則,期間只在司法假期期間中止進行(但有關期間為六個月或六個月以上,或屬緊急程序的期間除外),而非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中止進行。
      二、如負責傳喚被告本人的公務員向被告指明有關期間在該等日子中止,則等同向被告指明一個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間。
      三、為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44條第3款的規則起其作用,被告可在其獲指定的期間內答辯(但僅以原告無主動要求作出新的合符規範的傳喚的情況為限)。
      四、該原則亦對本人通知有效,但透過律師所作的通知不在此限,因為該等專業人士須熟識法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3/2001 12/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勒索罪
      - 詐騙罪
      - 威脅的實質實現
      - 被害人的意願

      摘要

      (譯本)
      一、勒索罪及詐騙罪均為侵犯財產罪,但兩項罪是以所使用的手段作區分;在勒索罪,是使用暴力或重大惡害相威脅的手段,而在詐騙罪則使用誤導或欺騙的手段。
      二、嫌犯以殺死女被害人的丈夫來威脅女被害人,向女被害人索取贖金,即使為達到該目的而以虛構女被害人的丈夫正受其控制,仍犯勒索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3/2001 27/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上訴的理由闡述
      - 法院的心證
      - 合議庭裁判的瑕疵
      - 事實上的事宜的不足及證據不足
      - 在說明理由上的不可補正的矛盾
      - 在證據評價上的明顯錯誤
      - 合議庭裁判的理由說明

      摘要

      (譯本)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規定的 “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法律裁判”的 瑕疵,並不與證據不足相混淆。
      二、法院基於在聽證中透過(各)嫌犯的聲明、證人的證言,或透過審理卷宗所取得的經相互結合的一切材料而形成法院的心證。
      三、經證明的事實之間、經證明的事實與未經證明的事實之間,以及舉證事實事宜的說明理由與判決的說明理由之間出現矛盾時,方存有不可補正的矛盾。
      四、在經證明的事實之間存有明顯且一般市民均可察覺的相互矛盾,即經證明的事實或未經證明的事實與真正經證明的事實與真正未經證明的事實不是一致的,或從一個經證明的事實得出一個從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則在評價證據上存有明顯錯誤。
      五、只針對審判者對證據的自由心證或自由評價的上訴應予以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2/2001 9/2001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所得補充稅
      - 商業簿記
      - 憑跡象課稅的方法

      摘要

      (譯本)

      一、作為一個稅種,所得補充稅用以向自然人及法人的總所得徵收稅項。
      二、法人的總所得是該法人所從事的商業或工業的年度利潤。
      三、A組納稅人是以應有方式編制的帳目實際確定的利潤為基礎。
      四、商業簿記,雖然沒有完全的證明力,但產生可予推翻的推定,這並不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稅務法律的一般原則或任何規定。
      五、商業簿記的真實性僅可透過針對其一切簿冊所作出的查核或審計予以推翻。
      六、在帳簿帳目編制不合乎規範或在出現不能直接及即時得出有關利潤數額的情況下,才可向A組納稅人採用憑跡象課稅的方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