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紀律程序
- 事實前提的錯誤
- 無說明理由
- 免除理由說明
一、行政當局享有舉證自由,被賦予查明事實的“權利”,並根據自由心證去解釋及評價已收集的證據。
二、然而,可以對該“裁決”的適當性審查,可以以卷宗中存在的證據要素接納與行政當局不一致的判斷。
三、一個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可以說是一個彈性的要求,必須配合案件的各項情節,尤其有關行為的種類及性質,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該行為對於一個擁有正常理解能力及一般洞察力的相對人而言必須也能理解。
四、《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所規定的行政行為的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依據而作出”,立法者所要求的並不是“形式上的表示”,相反承認了一個“顯而易見的表示”。
- 連續犯
- 量刑
- 構成要素
- 加重
- 非法移民
一、連續犯的概念是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而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且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僅構成一連續犯。
二、連續犯形式的其中一個前提不成立即意味著連續犯之排除,將使之重新歸入真實的或實質的犯罪競合形式。
三、如果沒有行為的統一或沒有數次侵犯同一法益,就沒有連續犯。
四、在確定刑罰分量時,法院會按照澳門《刑法典》第65條所規定的規則考慮確定刑罰分量所需的全部要素,根據“自由邊緣理論”,具體刑罰之確定是在按照行為人之罪過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之間確定並在該等限度內考慮刑罰的其他目的,但是,這種自由並不是隨心所欲的,是受到適度及恰當原則約束。
五、基於是非法移民的事實,在使用偽造身份證明文件罪上,應納入的是有關犯罪的構成要素,而不是第2/90/M號法律第14條第2款規定的加重要素。
- 原告的代表
- 國有土地
- 無主土地
- 私有財產
- 利用權
- 取得時效
- 依法確認
- 《基本法》
- 《土地法》
- 惡意訴訟人
一、在《基本法》開始生效後,《基本法》第7條規定除屬於私人的支配的土地外,所有土地為本地區財產,不可能再發生《土地法》第5條第4款所指的因時效或任何其它形式而取得利用權的情況。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通過《基本法》使得憲法制度經歷了實質變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等規範性文件均不得抵觸《基本法》,而回歸前的澳門原有的法律如抵觸《基本法》,原則上不能被保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四、在《基本法》開始生效前,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宣告其所有權,或宣告其為相關房地產利用權的所有人,此時不可以簡單地使用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規則或法律在時間上的接續以對適用法律進行修改,也就是說,如果不適用《基本法》則沒有其它解決辦法。
五、澳門原有司法體系的過渡,同樣遵遁有條件過渡的原則。原有的司法制度,包括各種司法程序、訴訟文件,都必須符合《基本法》。
六、所以該過度可能會損害某些法律狀況的確定性和安全性,但這在澳門政治制度轉變中又不可避免。
七、《土地法》第5條第2款作出了明確違反《基本法》的規定,因此其不再適用。
八、為使澳門土地納入《基本法》第七條第一部份規定的例外情況,應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和完成確認私有財產的程序。
九、另一方面,倘留意《基本法》中文文本的同一規定,不難得出以下結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這正如以上所述一樣。
十、《基本法》有關國家對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沒有被依法確認為私有財產的所有本地區土地的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該依法確認不僅指根據當時生效的法律作出確認,還應指透過法定方式進行。
十一、惡意訴訟人不僅指的是提出明知缺少依據的主張或反對,也指有意識地變更事實真相或隱瞞關鍵事實及以明顯應受譴責的方式使用程序或訴訟措施,以達到違法目的或妨礙訴訟程序或阻止真相被發現。
十二、不應就惡意訴訟審查當事人的行為,因為屬於職業道德和對對方當事人的辯護人的尊重範疇。
- 延遲上呈
- 立即上呈
不應對被訂定為延遲上呈方式但錯誤移送到上訴法院的上訴作出審理。
- 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
- 提起上訴的前提
- 為定出司法見解而提起的非常上訴
一、為確認存在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的前提,如《行政訴訟法典》第161條第1款a項所規定,法院必須在法律規範未有實質變更之情況下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以不同形式對兩個情況按職責審理。
二、暗示之裁決意味著已對該裁決作出審判,構成明確審判的前提或必要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