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假釋
- 前提
一、我們《刑法典》中假釋制度的目的是創造一個監獄和自由之間的過渡時期,期間犯人可以有條不紊地恢復因入獄而嚴重削弱的社會方向感。
二、為給予假釋,除了形式前提(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外還要同時滿足其它具有“實質”性質的前提,即分析囚犯的人格和有力表明囚犯將重新融入社會並遵守正常生活規則的預測判斷,而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也是考慮的內容。
- 對事實事宜的解釋
- 公務員濫用職務的詐騙
- 行政當局對於其工作人員之損害行為的責任
- 1966年《民法典》第500條第2款
一、應對一審視作確鑿的事實在整體上予以自然及正確的解釋,否則該等事實中所含的全部因果邏輯或情理就會被扭曲。
二、如果澳門行政當局的某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在其職責之外且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下針對某一澳門公民設計及實施詐騙,那麼即使按照當時在澳門生效的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500條第2款之規定,澳門行政當局也不得成為代罪羔羊。
- 前提錯誤
- 市區房屋稅
- 空置不動產
一、如房地產全部或部分空置,則該房地產之收益權利人須在空置情況發生後15日內透過提交M/10格式印件將該事實告知有權限之財政廳或財政分處。
二、如在本條所指之期間以外作出告知,則自房地產或部分空置之月起至作出告知之第十二個月為止之該段期間,在扣除或撤銷時按比例不予任何考慮。
三、房屋在空置期間並無透過文件或任何其他廣告招租者,為著都市房屋稅之目的,不視為空置。
- 合議庭裁判無效
- 無說明理由
- 量刑
- 暫緩執行徒刑
一、對於欠缺《刑事訴訟法典》第365條中選擇所科處之制裁及其份量之依據,該法典並沒有規定這意味著合議庭裁判無效 — 《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
二、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法官權利和義務,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者,將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三、若要暫緩不超逾三年之徒刑,須得審判者能於裁判之時而非犯罪之時對嫌犯的行為作出有利的預測判斷,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