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2/2002 190/2001/A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 效力之中止
      - 消極行為
      - 被執行行為
      - 難以彌補的損失

      摘要

      一、不變更法律狀況且不論是否作出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不變的行政行為,為消極性或具消極內容之行政行為。
      二、不可能中止消極內容之行為的效力。
      三、消極行為可以是純粹的或表面的消極性的。
      此等行為有摧毀一項既存法益之關聯或附屬效果,故得中止其效力,因其變更了在法律秩序中已設定及維持的、業已存在的事實及法律狀況。
      四、如果相應的積極行為不是受約束性的,而是出自自由裁量權之行使或政府之選擇自由,則不能中止該消極行為之效力。
      五、如聲請人陳述可資認定中止行為對其有重大好處之事實—依據該行為仍產生或將產生的效果為之—方可中止已執行之行為效力。
      六、難以彌補之概念是不確定的,須透過審議批示、聲請人及行為人之辯論理由由司法見解個案填補。
      七、損失必須立即且適當出自行為的執行,不能是簡單假定性的或猜測的、且不可作金錢上評估的損失。
      八、如查實聲請人須聘用新勞工,可能對其職業培訓,也許在初期執行工作時速度不高,則遭受可評估及可量化之損害,相應地,不能符合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之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2/2002 190/2001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形式上的瑕疵
      - 權力的偏差
      - 輸入勞工

      摘要

      一、只有當作出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忽略基本法律規定—書面形式或莊嚴儀式—而非簡單棄用非關鍵手續時,才存在絕對欠缺法律形式。
      在此情形中,出現一項導致無效的瑕疵。但如只是忽略一項簡單的手續,該瑕疵僅引致有關行為撤銷。
      二、行政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應當以清楚、連貫及充分的論述所體現,允許相對人作為普通人了解政府的評估及認知思路並理解該決定的決定性理由。
      三、2月1日第12/GM/88號批示及5月16日第49/GM/88號批示賦予政府許可輸入外地勞工之自由裁量權,雖然在某些時刻有約束。
      四、如果前提是自由裁量性選擇,且發生前提之事實方面的錯誤,則存在違反法律,因有關機關將不曾發生的事實視為已經發生。
      五、權力偏差意味著有關行為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出。
      六、指稱權力偏差者(雖未指出該瑕疵之名稱)須提出及證明其前提,尤其作出有關行為之決定性理由因謀求有別於合法目的之目的而屬不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2/2002 169/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勒索罪
      - 暴力
      - 犯罪之競合
      - 脅迫罪
      - 不正當得利
      - 利器
      - 刑罰之暫緩執行

      摘要

      一、對於勒索罪而言,須存有脅迫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得利,且對於財產的正當所有人,須存在一項損失(在犯罪既遂的情形中),這有別於脅迫罪。
      二、如證實攻擊行為雖然造成受害人受傷,但卻作為暴力手段被用作強迫他人支付金錢(借款利息)的目的,行為人只觸犯勒索罪。
      三、依照澳門《刑法典》第262條第3款,將持有手電筒列為持有利器,乃屬法律名稱使用中的單純錯誤。
      四、對不法分子有利之預測,如緩刑不符合譴責及預防犯罪之必要性,仍不應命令緩刑。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2/2002 236/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連續犯

      摘要

      澳門《刑法典》第29條第2款對連續犯之定義為: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而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且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僅構成一連續犯。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2/2002 237/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濫用出版自由罪
      - (“透過社會傳播媒介的誹謗”)
      - 刑罰份量的確定
      - 附加刑.良好行為之擔保
      - 非財產損害的民事損害賠償

      摘要

      一、關於刑罰份量之確定,澳門《刑法典》在第65條採用的是 ‘自由邊際理論’ ,根據該理論,具體刑罰在按照行為人罪過所決定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之間確定,並在該等限度考慮刑罰的其他目的為之。
      審判者在確定刑罰份量方面被賦予自由不是任意性的,而首先是一種在法律上受約束的司法活動,是對法律的真正適用。
      二、作為附加刑,良好行為的擔保是與行為人的罪過及事實相聯繫的制裁,它承擔主刑的輔助功能,強化判處的制裁內容並使之多元化。
      三、精神損害之賠償的目的是向被害人提供一種 “安撫” 以減輕侵害對其造成的痛苦,或者(如有可能)使他忘卻痛遭受的精神痛苦。因此,目的是向被害人提供愉悅或歡樂的機會以盡可能消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