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紀律程序
- 預審員之委任;要件
- 在同一程序中的新控訴
- 合法性原則
- 適度原則
摘要
一、面對相同職級,公務員雖然與嫌疑人不屬於同一職程,但應考慮是否以相同的薪俸點獲得支付或報酬。
二、某紀律程序基於欠缺預審員的要件而產生之無效,應在作出最後的決定前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8條第3款的規定提出聲明異議。
三、如預審員尤其透過嫌疑人作出的答辯知道提出的控訴沾有缺陷時,並不妨礙其針對同一嫌疑人提出新的控訴,不過最重要的是要給予嫌疑人有針對該控訴而提出辯護的機會。
四、紀律程序可以獨立於基於相同事實開立的刑事程序(《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7條第1款),而在刑事範疇中決定適用暫緩執行刑罰的理由可以與導致採用某一紀律處分的具依據的理由無關,因為相關法益可以完全不同。
五、絕對看不到該處分是不適當的,因為維持職務上之法律狀況是不可行的,動搖了公眾的信任,並嚴重侵犯該機關的公共形象,該名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行政文員的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挪取機構內其他工作人員的薪俸單及身份證資料提供予第三者(共同嫌疑人),以便合謀偽造身份文件資料,以此向銀行申請信用卡,並透過信用卡購物獲取不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