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基本法》第7條
- 《土地法》
- 土地所有權
- 利用權之取得時效
摘要
一、《基本法》第7條規定,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屬於私有的土地外,全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在隨著《基本法》之生效而運作的新的憲法性框架下,不再可能透過《土地法》第5條第4款所指的時效取得,來取得土地的所有權或者利用權,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創設之。
二、憑時效取得不能根據法律本身導致有關權利之取得,必須透過司法途徑或非司法途徑主張之,也就是說必須有第三人催告,即《民法典》第296條規定的所謂面對他人之主張。
主題
- 事實問題
- 法律問題
- 假貨幣罪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存在的明顯錯誤之瑕疵與事實事宜有關,會導致移送卷宗以重新審判(如果不更新證據),而不單是改變所判處的罪行,這兩個理由之間不能存有補充關係。
二、沒有任何「偽證集團」被判刑或未有「認別」該集團對於判處與偽造貨幣者協同而將假貨幣轉手罪來說並不重要』。
三、只有載於卷宗內的情節讓人可以推斷出該等情節可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程度、行為人之過錯或刑罰之必要性時,刑罰才可獲得特別減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