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8條第2款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8條第2款規定,即使案件利益值高於中級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對該法院在表決時一致確認第一審所作裁判之合議庭裁判,均不得提起上訴,而不論確認第一審之裁判時是否基於其他依據;但該合議庭裁判違反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則除外。
- 判決無效
- 審判錯誤
- 無理由說明
- 因利息喪失之損害賠償
一、如果所作出的終局裁判與獲證明的事實不符,那麼它與理由說明和裁判相矛盾(即導致第571條第1款c項規定的無效的原因)無關。它是一項審判錯誤,是對事實作出了錯誤解釋或對法律作出了錯誤適用,應透過上訴糾正之。
二、僅當絕對欠缺事實上的及法律上的理由說明時,方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規定的無效瑕疵。
三、反訴人以喪失已付定金及土地溢價金之利息為由,請求判令原告作出損害賠償時,其請求的前提條件是已經查明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不履行或單純遲延。
- 勒索
- 澳門《刑法典》第215條第1款
- 對第三人的重大惡害的威脅
就澳門《刑法典》第215條第1款描述的勒索罪之基準法定罪狀層面上歸罪的效力而言,必須關注到,儘管“行為人可以對於第三人作出重大惡害的威脅或者暴力,作為強迫受害主體作出財產處分的手段”,該第三人與犯罪受害人應有某種聯繫或關係。
- 再審的非常上訴
- 前提
一、再審制度之目的是在已確定的裁判的不可變更性與尊重真相必要性之間建立一項平衡機制。其指導思想是,在極端情形中,法律秩序因正義的強制性要求應犧牲既判案的不可觸動性,從而彌補不公正並作出一項新的裁判。
二、然而,上訴之依據是發現新事實或證據,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 — 必須考慮到這些事實或證據,只是那些在有關具體事實定性中顯示出安全性,以致籍以支持的廢止性判斷不冒著呈現為膚淺、草率之危險者。
三、不能忘記第431條第1款要求對於判決的公正性有嚴重懷疑,這即刻要求只能認為是“重要懷疑”或“重大懷疑”,因此“簡單的懷疑狀況”並不足夠。
- 解除合同
- 遲延及確定性不履行
- 新問題
一、如果因為已經查明的遲延,嗣後又確定了一個履行給付的新期間,但即使這樣,該給付仍未實現,那麼便存在確定性不履行,它是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二、上訴只可觸及向被上訴之法院提出之問題,因為上訴的目的是變更裁判,而非就新的事宜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