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1/2004 294/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按衡平原則定出的賠償
      - 澳門《民法典》第487條
      - 澳門《民法典》第489條

      摘要

      按照被上訴裁判中視為確鑿的情節,如有關金額依照澳門《民法典》第489條准用的第487條規定不屬過多,就應當信任原審法院按衡平原則定出賠償中所形成價值的判斷。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1/2004 286/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上訴法院的審判義務範圍
      -1886年《刑法典》第120條
      -假釋的要件

      摘要

      一、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二、根據1886年《刑法典》第120條的規定,被判處六個月以上剝奪自由刑罰的人,如果已服滿刑期的一半並表現出適應誠實生活的能力和意志,則可以獲得假釋。

      三、由此可見,1886年《刑法典》對假釋訂定了兩個前提條件:一個是形式性的,要求服滿所判刑期的一半,另一個則是實質性的,就是要求被判刑者需表現出已具有適應誠實生活的能力和意志。

      四、這樣,在被判刑者服滿刑期一半的前提下,立法者賦予法官在衡量具體個案的情況後對被判刑者重返社會的意志和能力進行判斷並決定是否給予假釋的權力,因此給予假釋並不是強制性的。

      五、法官得從多方面去觀察和判斷被判刑者是否有能力和意志去重新投入社會,尤其需考慮其人在獄中的表現、人格、家庭和社會背景及工作狀況等。

      六、如此,被判刑者簡單地表示悔意及重投社會的意願甚至承諾都是不足夠的,因他須通過其行為表現出已具有相應的能力和意志去重新適應正常生活並不再犯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1/2004 285/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道路法典》第10條第5款
      - 在人行橫道外橫越馬路

      摘要

      根據《道路法典》第10條第5款,如在50公尺內沒有適當訊號指示之人行橫道時,方得在其外橫越,且不應擾亂車輛通行。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1/2004 239/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1/2004 142/2004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其他訴訟程序
    • 主題

      - 規範之爭議
      - 規範性行為
      - 管理行為

      摘要

      一、規範或規範性行為具有一般性及抽象性特徵,這就是說所針對的是一個不具個人特色的範圍 — 被納入其中的屬於公開類別或級別的人士,並規定一個事實狀況,該事實狀況可以對在其生效中被證實存在的沒有特定數目的相同事實狀況適用。
      二、對規章性規範直接申訴的訴訟方式或手段,只可以針對實質意義上的規範行為使用,而不可針對行政行為使用。
      三、公法人的管理行為並不具備規範性行為的性質,也不可以成為“對規範提出爭議”的標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