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05 32/2005-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再次調查證據;前提

      摘要

      一、為了可以再次調查證據,應該指出可以得出法院判斷錯誤的客觀要素;僅指出與之前得出的結論不相符的證據要素是不夠的,因為被證實的是有其他已被考慮的要素。
      二、如果經證實存在瑕疵,而瑕疵可以僅通過調查以及分析所有證據進行排除,考慮到瑕疵的嚴重程度以及其影響面,僅通過移送卷宗才可以彌補指出的缺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05 93/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嚴重傷害
      - 參與毆鬥

      摘要

      一、鼻部的殘缺必然是一個納入第138條a及b項罪狀的嚴重傷害,但也不妨礙外科手術的能力及發展而創造奇蹟,修復實際受到的損傷,而有別於很多時對所有受害人並不是平等的、取決於個人經濟能力及醫療或住院選擇偶然機會。
      二、參與毆鬥罪對於傷害身體完整性及殺人等罪而言是一項核心罪行,必須謹慎地查究及審查事實事宜,從而知道參與毆鬥罪一旦被吸收時是否存在該些罪行的任何一項。
      三、這種有同時是行為人及受害人的不同人士之間的互相及混亂的行為的性質,從兩幫立場堅定的敵對人士之間的打鬥與毆鬥區分,因此,如四人打鬥,每邊二人,所發生的就是傷害身體完整性而不是毆鬥。
      四、毆鬥的前提條件是參與人之間事前沒有協議或協定,如存在協定,那麼就進入了傷害身體完整性及殺人等罪的共同犯罪範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05 288/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 前提

      摘要

      一、我們《刑法典》中假釋制度的目的是,創造一個監獄和自由之間的過渡時期,期間犯人可以有條不紊地恢復因入獄而嚴重削弱的社會方向感。
      二、為給予假釋,除了形式前提(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外還要同時滿足其它具有“實質”性質的前提,即分析囚犯的人格和有力表明囚犯將重新融入社會並遵守正常生活規則的預測判斷,而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也是考慮的內容。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05 254/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強姦
      - 特別減輕;被害人的引誘

      摘要

      受害人基於不可被解釋的原因於深夜時分返回嫌犯朋友的住所,即之前與他們共處的地方,這與受害人朋友不想返回那裏相反,與兩名男孩玩撲克牌及飲啤酒,並與他們去到一個房間,與他們躺一同在同一張床上,在這裏根據常識、生活經驗以及習慣等規則,在欠缺在房間內發生什麽事的整體解釋下,令人認為不可以排除存在受害人使嫌犯行為受到條件限制的引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05 155/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再次調查證據
      - 前提

      摘要

      一、除了其他前提外,再次調查證據的前提是須證實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列舉的各項瑕疵。
      二、須要知道嫌犯與證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須與對已證實的事實作出法律定性的問題爭辯。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