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上訴法院的審判義務範圍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的要件
-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一、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三、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則指的是在綜合分析了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四、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五、 另一方面,即使在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了初步的肯定判斷的情況下,也應對被判刑者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定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六、 據此,釋放被判刑者是否對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方面造成影響是決定是否給予假釋所要考慮的最後因素,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 無理由說明的合議庭裁判無效
- 侵犯電訊罪
- 為賭博的高利貸罪
- 黑社會罪
- 不法資產或物品的轉換、轉移或掩飾罪
- 宣告資產或權利的喪失
一、在理由說明的規定,必須排除極端主義觀點,應當考慮具體案件帶來的成份。
二、正當強調,在理由說明範疇內,立法者本身 — 鑑於法院之日常工作 — 使用了“即使扼要但盡可能完整”這樣“溫和的”表述,這即刻容許得出結論:立法者在前述理由說明義務方面引入了某種“靈活性”。
三、侵犯函件罪處罰開啟、扣押或以技術方法知悉函件內容。函件作廣義解釋,包括包裹、信件或其他文書。
而侵犯電訊罪訂定罪狀的是介入或者知悉電訊內容。
四、判處黑社會罪不意味著判處觸犯任何其他犯罪,也不意味著屬於某一黑社會或團夥,並不自動地將入會者轉換為該黑社會所犯全部罪行之共同正犯。
五、8月4日第6/97/M號法律廢止了規範“對黑社會刑事制度”之第1/78/M號法律(參閱第43條)。
由於黑社會罪是“持久犯罪”,且視為確鑿的事實事宜中得出該項不法行為一直維持到第6/97/M號法律生效很久之後,必須認定該法規定的法律制度是唯一可適用的制度,沒有必要查明那個制度更有利於被告,因為可適用的只有該項制度。
- 提供建築設計服務合同
- 情事變更
- 合同之解釋
一、情事的嗣後變更是一種不正常的變更,是規則以外的變更,是產生突變的變更,是事情正常或陸續進行中的一個意外。
二、在一個作為碼頭之樓宇處興建用作酒店的大樓的計劃未獲通過,不屬於《民法典》第431條所含的規範所產生的未曾預見性中的不正常性,這一計劃不獲通過完全可以被預料的,更何況它是在一個建築規劃十分敏感的地區。
三、《民法典》第228條規定,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含義,以一般受意人處於真正受意人位置時,能從表意人之有關行為推知之含義為準,但該含義未能為表意人所預料是屬合理者除外。這一規定中所指的含義,是一種期望有的、獨自起作用的含義,它可以被普通人所推斷。
四、編制建築研究或計劃的合同,不是實體性質的合同,而是一種提供服務合同,它有來自腦力勞動的典型給付。
五、如果進行了最初建築設計合同以外的工作,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設置的限制進行了拆卸現有建築的可行性研究,同時,這些工作是在工程之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下進行,且建築師也及時提出了這項服務的酬金,而利害關係人亦未爭執之,那麼該酬金就應予以支付,即使工程嗣後未進行亦然。
- 判決無效
- 遺漏表態
-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
- 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矛盾
-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c項
- 不公平競爭
- 國際著名商標
一、如果訴訟當事人當時向原審法院提出的問題已經被該法院裁判,那麼即使他沒有陳述據以支持其請求理由成立的全部或者任何理由,判決亦不具有被歸責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規定的無效原因。
二、這是因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問題時,必在每一步驟訴諸各種理由或理據支持其觀點;重要的是法院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裁判;法院無需審議據以支持當事人訴求的全部依據或理由。
三、如果原審法官在其判決中所援引的理由在邏輯上與判決所作出的決定是吻合的,則亦不存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c項規定的無效原因。
四、如果已經證實衝突中的每個商標均在國際上著名,該等商標之間存在倘有之不公平競爭的觀點便不能成立。
- 強姦罪
- 無理由說明
- 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 鑑定報告
一、列舉未獲證實的事實之目的是使人可以了解被上訴法院審理權行使。
二、在理由闡述事宜上不應當接納極端主義觀點,不應當要求就法院認為證實或未證實的每項事實指明證據,也不應要求詳盡指明據以認定某個證詞或聲明(而非其他自由審查的證據手段)屬真實的理據。
三、只有十分明顯的、普通觀察者均可看出來的、一個普通人面對判決可即刻發現法院的裁判抵觸獲證實或者未獲證實的事實、抵觸經驗法則、抵觸受約束的證據或者抵觸職業操守的錯誤,方可視為“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四、不能,援用事實事宜的該項瑕疵來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因為它與法院作出的事實上的裁判與上訴人認 為適當的裁判之間或有的不符毫無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