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辯護人的委派
- 上訴期間時效中斷
- 合理障礙
一、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事由,以致未能及時作出行為者,為合理障礙。
二、為嫌犯委派辯護人的刑事訴訟程序有它自己一套規則,如辯護人援助的強制性、沒收到請求之下為嫌犯指定辯護人、經濟匱乏情況之豁免。因此,原則上針對司法援助的上訴在這個範圍內是不合理的。
三、在刑事訴訟中,嫌犯必須由律師支援才可提起上訴。嫌犯不應該因其本身沒有委託辯護人而要等候法院在附隨事項的拖延或指定辯護人的程序的進行而受到損害。
四、亦可合理地認為出現了合理障礙的情況。因為根據針對為司法援助或類似情況而訂的規則,當未為嫌犯指定新的辯護人時,嫌犯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97條第2款作出相關行為。
- 保全措施
- 初端駁回
- 司法性質的股東除名
- 銷除公司股份
- 向第三人轉讓公司股份
- 優先權
- 《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7條
一、在銷除公司股份方面(參閱澳門《商法典》第371條第1款、第368條第1款、第369條第2款及第370條第1款),對甲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股東作出司法性質的股東除名所帶來的法律後果,不同於該公司章程第7條規定的優先權制度所帶來的法律後果。該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份時,受該優先權制度之制約。
二、因此,對於上述公司(尤其)針對該股東而聲請的保全措施(即:在對該股東作出司法除名之主要訴訟作出終局裁判前,請求禁止該股東向第三人處分其股份),不應以該保全措施與該主要訴訟之目的不符、繼而其訴訟理由明顯不成立為由,初端駁回該保全措施。
- 求償權
- 欠缺訴因
-(各)請求理由明顯不成立
一、行使「求償權」的前提都是相關權利人履行債務,權利之形成基於一個之前的信貸關係。
二、不存在被援引為對被告判處之訴因的「求償權」並不等於「欠缺訴因」以認定起訴狀不當。
若要起訴狀不當,須原告沒有指出或陳述訴因或以「不清晰」的方式指出訴因
三、若在訴訟程序的清理中發現上述不存在,法院應宣告對被告判罪的請求「理由明顯不成立」並立即駁回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