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無效
- 審判錯誤
- 無理由說明
- 因利息喪失之損害賠償
一、如果所作出的終局裁判與獲證明的事實不符,那麼它與理由說明和裁判相矛盾(即導致第571條第1款c項規定的無效的原因)無關。它是一項審判錯誤,是對事實作出了錯誤解釋或對法律作出了錯誤適用,應透過上訴糾正之。
二、僅當絕對欠缺事實上的及法律上的理由說明時,方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規定的無效瑕疵。
三、反訴人以喪失已付定金及土地溢價金之利息為由,請求判令原告作出損害賠償時,其請求的前提條件是已經查明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不履行或單純遲延。
- 非法僱用罪(第2/90/M號法律第9條)
- 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 證據的自由審查
一、只有當一個被置於判決面前的常人認為明顯可覺察到法院裁判抵觸獲證實或者未獲證實的事實,抵觸經驗法則,抵觸卷宗所載證據或者抵觸職業守則,方應被認為“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二、提出該瑕疵不能用於質疑法院自由心證,因為它與法院事實上的裁判與上訴人認為適當的決定之間是否相符無關。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2條
- 學歷資格
- 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不)合理性
- 司法監督
- 平等原則
一、並沒有違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2條,原因為被上訴行為並沒有對投考人是否具有學士學位的事實提出質疑,其所憑仗的依據僅為上訴人於管理科學學士課程所通過的學科顯然不能滿足又或不符合參加案中開考所要求的範疇。
二、其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力問題中的不當自由裁量,當中對實質性事宜缺乏了司法控制,而僅於出現明顯(或是嚴重,眾所周知)的錯誤時才值批判。
三、沒有違反平等原則,理由為卷宗內並沒有發現任何已被接納而是具有上訴人同等情況的投考人。
- 駁回上訴
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予駁回。
- 返還占有之訴
- 占有之訴的除斥期間
一、占有是為著本身利益而行使的對物之權利的用益,被定性為:一人以相當於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方式行事時所表現之管領力。
二、在占有之侵奪是以隱秘之手段作出的情況下,如果占有人不在發生侵奪事實後一年內提起訴訟,則其返還占有之訴的訴權即告失效。
三、之所以就占有之訴之除斥期間作出規定,是因為這樣的推定:如果被侵奪人不能在一年內交付標的,那是因為他承認侵奪人的權利或者舍棄對物的請求,而且如果侵奪發生時間太久,就很難對侵奪加以審理。
四、如果占有人/被侵奪人喪失對物的占有,那麼在一年零一日屆滿後,就不能再訴諸返還之訴(因為返還之訴的依據恰恰是該占有),法律推定在該期間屆滿後,該占有人捨棄其請求或者承認他人之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