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定居申請
- 恢復權利
- 在外地刑事紀錄
- 自由裁量權
摘要
一、除了出現嚴重錯誤或明顯不公正的情況外,否則是不可以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在其自由裁量權範圍內,就基於一名有刑事紀錄的香港市民提出居留申請而作出的決定作出價值判斷。
二、恢復權利的機制只針對在澳門司法機關作出審判的刑事判罪決定,在此不等同於外地作出的刑事判罪決定中獲得恢復權利以請求居留。
主題
- 工作評核
- 期間
摘要
一、作為判斷被評核人功績多寡之決定的工作評核,是在行使納入稱為「技術上的自由裁量」又或更確切地說「行政公正」內的自由裁量權時所作出的行為,該行為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被法院審查,因為該領域的介入僅在「嚴重錯誤」或「明顯不公正」的情況下才被接納,否則會抵觸權力分立原則。
二、法律為評核程序不同階段規定的期間,尤其涉及評分、追認、確認及相關通知,只帶有「指示」(或「紀律」)性質,對其不遵守並不產生任何導致行為無效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