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事實事宜不足
- 法律上的錯誤
- 過失販賣
- 刑罰份量
一、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因法院沒有查明為案件做出正確裁判必不可少的事實事宜,使已認定事實顯得不充分,不足以支持適當的法律決定,而該等事實事宜本應由法院在控訴書和辯護書界定的訴訟標的範圍內進行調查。
二、這是一條法律問題,須要知道上訴人所實施的犯罪是否基於過失的犯罪,以及所科處的刑罰是否過度。
三、當從事實方面毫不含糊地得知“當場從嫌犯身上(內褲)搜獲兩包粉狀物質(海洛因)”,實施犯罪的主觀元素顯然是故意。
四、在量刑時,法院將會根據澳門《刑法典》第65條關於確定刑罰份量可供採用的元素,並按照“自由邊際理論”,在刑罰上限與下限之間,結合該等限度內刑罰的其他目的,按罪過確定具體刑罰,原則上,如對上訴人科處的徒刑是在法定的刑幅中確定,上訴法院在該方面的介入僅限於按照適度及適當性原則對其可被接受的程度作出審查。
- 駁回上訴
- 量刑
一、就刑罰份量之確定,《刑法典》第65條第1款規定以“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作為背景。
二、鑑於上訴人是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拘捕,在審判中其對有關事實的完全及毫無保留自認對發現事實沒有任何幫助而不可被視為有重要價值,因此從其他的減輕情節中不能在量刑方面得出有利預測的結論時,該自認不可被視為對減輕刑罰的重要情節。
- 審判錯誤
一、審查關於事實事宜之瑕疵的前提是瑕疵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瑕疵可表現為獲證明之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在說明理由方面或在說明理由與裁判之間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或證實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二、在闡述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上的理由時,說明決定法院心證的已作出的聲明和證言的認知理由即可,不要求法院在審查證據中衡量其價值。
三、即使嫌犯年青,但僅憑自認無法成為特別減輕的理由,何況從某種程度上說交易毒品的數量已十分清楚,遠超過司法見解對本案毒品所認為的“少量”值。
- 利害關係人參與原則
- 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
- 免除聽證
- 緊急程序
- 適度原則
- 嚴重錯誤
一、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之規定構成了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原則之一,即私人在形成與其有關的決定時之參與原則。根據該原則,總括來說對於有權於最終決定作出前在程序中陳述意見的利害關係人,行政當局應聽取他們的意見,從而讓他們可以就程序中處理的問題表達立場,參與到行政當局形成與其有關之決定的過程中。
二、適用該規定時存在例外情形,即當法律明確免除聽證時,尤其是《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和第97條規定的情況。
三、在根據5月3日第2/90/M號法律之規定對非法狀態下的人士執行驅逐程序中,因為屬於緊急決定(《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a項),即拘留和作出有關決定的建議書之間的期限不得超過48小時(第2/90/M號法律第3條第2款),對利害關係人不進行《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及續後數條所規定的聽證。
四、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中,只有在實施時出現明顯(或嚴重)錯誤的情況下才可調查該等行為。
- 假釋
一、單靠意圖並不足以形成一個有利的預測判斷,必須以行動證明。須知道在監獄中的良好行為是應該遵守的規則,因此在某些特定的條件方面,必須比單純的良好行為有更高的要求,從而顯現出責任感及重返社會的意願。
二、這些情況必然須要予以重視,尤其囚犯所觸犯的罪行是極其嚴重並受到譴責,對市民造成極大的不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