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裁判理由說明中提到存在一項要素在審判中未舉出
摘要
如作出裁判的理由說明中提到存在一項未舉出的要素,而事實上除了這項要素及其他書證外,合議庭的心證是以嫌犯的聲明及「控方證人」的證言為依據,就在這些聲明中並沒有任何涉及相關認知理由的提述,也不可能透過其在事實介入的任何相關情況而認定這些聲明對法院心證起著決定性作用,被上訴的裁判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第1款的規定,影響了其有效性。
主題
- 針對商業登記局局長不批准股之銷除及購入登記提起上訴
摘要
- 股之銷除不可與股東除名混為一談;
- 以原則論,股東一經除名,股即銷除或可能銷除;
- 若公司章程未規定或未明確規定股之銷除自動引致股東除名,則股之銷除不一定意味著股東除名;
- 1901年《有限公司法》規定:若司法裁判判定某股東行為嚴重傷害公司利益,則此股東可遭除名;更何況公司僅有兩名股東,並根據新法律即《商法典》規定,股東若有上述行為,即遭除名;
- 對新法律的適用範圍持續有懷疑,股東是否可在股東大會上對另一持有相同股的股東除名。
- 按照章程規定 —— 但因法律有規定(第368條第1款),因此對此存疑 —— 若有事實或行為可自動引致股之銷除,儘管股東持有的股份消滅,卻並不意味著此股東會遭除名,不可確定股東除名一定會發生;
- 股份先銷除後購入是不可能的,否則就自相矛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