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商標及其認真使用
-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32條第5款
就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32條第5款之規定產生的倘有效果而言,只有當註冊權利人或獲其許可之人透過具體的、重複性的、公開的、在本地產品或者服務市場範圍內表現出的行為,在澳門實際及真實使用該商標時,該商標持有人或獲其許可之人才被視作認真使用商標。而肯定的是,單純象徵性的、偶發性的或者數量微不足道的使用(在最後這種情況中不應忘記企業的規模及有關產品或服務的種類),不構成實際使用之要件。
另一方面,從法律角度而言,在商標旨在使用的地區以外使用商標,對於將商標使用定性為是否屬於認真使用並不重要,因為要求認真使用商標,是指有真正的企業活動,而不是表像上及模仿性的企業活動。
- 中間上訴
- 消滅
- 合議庭裁判的上訴
- 放棄
一、當上訴人也沒有對終局裁判提起爭執,或者沒有適時聲請審理其以前提起的上訴,則就中間裁判之上訴消滅應當認為上訴人服從了當時爭執的裁判。
二、嫌犯、上訴人在將卷宗送交裁判書製作人作初步審查前聲明撤回上訴,因屬及合法和及時的,故應裁定有效。
- 不起訴批示
- 充分跡象
在確認無嫌犯作出被控之罪的充分跡象的情況下,上訴標的不起訴批示無可指責。
- 假釋
- 事實事宜的瑕疵(“…不足以…”、“…矛盾”及“…明顯錯誤”)
- 前提
一、上訴人不僅有責任表明被上訴的決定沾有事實事宜的瑕疵,而且有責任具體指明該等瑕疵,表明何處、如何以及以何種方式發生此等瑕疵。
二、因此,在涉及到“法律上的裁判”時,指責該決定沾有事實事宜的瑕疵部分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 初端駁回起訴狀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d項最後部分
如果原告的請求理由明顯不成立,則應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d項最後部分的規定,對起訴狀予以初端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