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3/2006 170/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合議庭裁判的瑕疵
      - 詐騙罪

      摘要

      一、對一項適當的法律決定而言,在查找必須之事實事宜上存在遺漏或因為已認定之事實事宜妨礙法律決定又或因為沒有這一已認定之事實事宜,就不可能達致所作出的法律結果時,對已作出之決定來講,已認定之事實事宜就呈現出不足、不全面了,這樣就出現已認定之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決定的瑕疵。
      二、僅當視為獲證明的事實之間、獲證明的事實與未獲證明的事實之間及事實事宜之證明性理由說明之間,被查明存有不相容時,方存在不可補正的矛盾。
      三、除了其他競合元素外,詐騙罪在罪狀方面構成的元素如下:
      (一)透過詭計使人就事實產生錯誤或受欺騙;
      (二)使得他人作出對本人或第三人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 ——(客觀元素);
      (三)目的是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正當得利(主觀元素)。
      四、僅被證實的是第一嫌犯將物品中的其中一隻銀色襯有鑽石的戒指交給第三嫌犯,並告知第三嫌犯該戒指屬於金店的一名客人。由於第一嫌犯急需金錢,因此請求第三嫌犯將該戒指拿去典當,並承諾會儘快將之贖回交還有關客人,第三嫌犯以港幣4萬元將該戒指典當給押店,因此第三嫌犯被開釋觸犯贓物罪後,就沒有干犯詐騙罪。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3/2006 32/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3/2006 144/200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78條第4款
      - 未經事先許可之擅離工作地點
      - 一般勤謹之義務
      - 違紀行為
      - 過錯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1條

      摘要

      一、雖然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78條第4款內明確規定﹕「工作人員不得在每日辦公時間內,未經有關主管許可而擅離工作地點,否則須作不合理缺勤紀錄。」但是,辦公室缺勤非必然或一定意味著在有過錯下違反通則的第279條第2款g項的一般勤謹之義務,因為這全取決於衡量缺勤合理與否的價值判斷。
      二、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1條:「違紀行為係指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作出之違反其須遵守之一般義務或特別義務之過錯事實」,然而,這條規則最終要體現的核心思想為沒有過錯便不能構成違紀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3/2006 104/200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3/2006 242/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