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1/2006 309/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1/2006 319/200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紀律程序
      - 預審員之委任;要件
      - 在同一程序中的新控訴
      - 合法性原則
      - 適度原則

      摘要

      一、面對相同職級,公務員雖然與嫌疑人不屬於同一職程,但應考慮是否以相同的薪俸點獲得支付或報酬。
      二、某紀律程序基於欠缺預審員的要件而產生之無效,應在作出最後的決定前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8條第3款的規定提出聲明異議。
      三、如預審員尤其透過嫌疑人作出的答辯知道提出的控訴沾有缺陷時,並不妨礙其針對同一嫌疑人提出新的控訴,不過最重要的是要給予嫌疑人有針對該控訴而提出辯護的機會。
      四、紀律程序可以獨立於基於相同事實開立的刑事程序(《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7條第1款),而在刑事範疇中決定適用暫緩執行刑罰的理由可以與導致採用某一紀律處分的具依據的理由無關,因為相關法益可以完全不同。
      五、絕對看不到該處分是不適當的,因為維持職務上之法律狀況是不可行的,動搖了公眾的信任,並嚴重侵犯該機關的公共形象,該名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行政文員的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挪取機構內其他工作人員的薪俸單及身份證資料提供予第三者(共同嫌疑人),以便合謀偽造身份文件資料,以此向銀行申請信用卡,並透過信用卡購物獲取不法利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1/2006 325/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1/2006 15/2005/R 聲明異議
    •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05 96/200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私人公證員
      - 紀律程序
      - 防範性停職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31條
      - 《律師紀律守則》第27條
      - 司法上訴
      - 訴訟程序的消滅
      - 嗣後出現訴訟屬無用的情況
      - 《行政訴訟法典》第84條e項
      - 潛在的訴之利益
      - 《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a項

      摘要

      一、《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ETAPM)第331條自然適用於私人公證員。這是因為,私人公證員履行的大部分公證職務以前都是法律賦予公共公證員的專屬職責。眾所周知,私人公證員屬於公務員。鑑於他們公務員的身份,自然有必要對其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二、此外,防範性停職是紀律程序機制中的一個固有及本質上的形式。若符合情節,則任何觸犯紀律的嫌疑人律師都不可能不受防範性停職處分(參見《律師紀律守則》第27條。)
      三、若因嗣後出現訴訟屬無用的情況而作出消滅訴訟的裁判,其前提是要對訴訟的繼續進行形成一個判斷,並從此判斷中得出令人確信無疑訴訟的繼續進行不會導致確實保護上訴人指出的權利,也因此不能給上訴人帶來任何利益。
      四、司法上訴的標的是宣告被上訴行為無效或對其撤銷,因此,其效用便與以下的可能性構成關係,該可能性就是,在執行判決時,通過消除被撤銷的行為的法律效力,便有可能回復原會出現之情況。但我們認為這個訴訟途徑不可以被用作達至對被爭執的行為宣告違法,從而力圖在之後的訴訟中獲得對不可獲償的損失的賠償。
      五、因此,為了認定撤銷司法上訴中是否出現訴訟屬無用的情況,只要考慮撤銷性判決或合議庭裁判的直接典型效力即可,而不需顧及其可能具有的側面和間接效力或影響。因此,若是訴訟關注的是相關利益,例如上訴人的名譽和職業名望等,則繼續進行訴訟的理由便不穩妥,因為這些利益的效力是側面和間接的。
      六、因此,在發出判處吊銷私人公證員執照的最終文件之後,由於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84條e項的規定,相關程序已消滅,於是審理私人公證員即為相關紀律程序中防範性停職確定行為中的嫌疑人提出的司法上訴便已嗣後轉為無用。但是這不阻礙上訴人 — 如有必要 — 在另一獨立訴訟中行使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其進行假設的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 — 賠償依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非合同責任,因為上訴人宣稱她在被迫防範性停職期間遭受了損失,而這些損失由停職直接必然造成,因此指稱施用的相關保全措施違法。而這都與上訴人針對最終行政決定提出的另一司法上訴的前景無關。
      七、實際上,不可僅為了保護現上訴人可能提出的、與宣告賠償的民事請求相關的潛在的訴之利益而繼續進行,這就好比是利用單純程序手段以利於為其設想的民事訴訟依據的積極舉證責任提供方便(對此,參見《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a項末段規定)。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