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梁祝麗法官
- 梁鳳明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梁祝麗法官
- 梁鳳明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高麗斯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假釋
- 假釋的前提條件
一.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甲.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乙.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丙. 對重返社會表現出適當的能力和誠意;
丁. 釋放切合保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要求;
戊. 罪犯同意釋放。
二. 如果案中顯示某類罪犯的假釋所引起的消極社會效果,假釋的決定將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即使從案中僅顯示囚犯有能力及有意願在一旦被假釋出獄過一種誠實生活,法院還不能作出假釋的決定。
假釋
假釋的實質前提
1. 倘提前釋放被判刑人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構成負面影響,則不應給予假釋。
2. 在審查《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b)項的實質前提是否成立時,法院應考慮有關犯罪的性質及其情節,以判斷假釋有否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 假釋
- 假釋的實質前提
- 對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的維護
一、為能獲得假釋,被判罪人在服刑期間須有良好表現的演變。
二、如審判者不能說服自己去認為:如果立即釋放上訴人,他一方面會過著一種會對社會負責任的生活,不再犯罪,或至少再次犯罪的風險是可承受的,而另一方面又不損害對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的維護,則不應給予假釋。
- 假釋
- 假釋的實質前提
- 對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的維護
為決定是否給予假釋,多數情況下不僅需要考慮行為人單純參與某一犯罪的實行,我們還需討論實行相關犯罪的情節,只有這樣才可以通過考慮社會對於刑法規定有效性的期待的滿足以及對於實行犯罪所動搖的法律秩序的信心的恢復來計算出維護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的需要。
- 殺人罪
- 共同正犯
一、在共同正犯的情形下,每名行為人的責任可以由其本身有意願加入其他方實施犯罪的活動來決定。如果其知曉其他人的活動、在此活動中有意識地進行合作並實施了部份違法行為,則同樣負有責任。
二、就事實事宜不充分而被勾畫的標準範圍內,須要查明的是對罪狀納入、歸咎責任以及相關譴責屬根本或重要事宜方面是否有錯誤。
三、如果在重要事實中說明了何人於何地何時如何及為何實施了殺人罪,就不存在事實事宜不足的問題。重要的理解與待核實事實相關的限度有時與證據本身的限度相關。而這些缺漏只有在影響罪狀納入或者對已進行的罪狀納入善意造成合理保留時才具有重要性。
四、如果被侵犯的利益是一項最高且基本的利益,並且屬於固有的自然權利,例如生命權,假使剝奪權利的行為已經受到抽象罰則的譴責,則在具體譴責中應當以一種特別的方式對犯罪的方式作出考慮,當然不能超越具體過失的相應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