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非法行為的受賄罪
- 暫緩執行刑罰(1886年《刑法典》第88條)
一、通過貪污罪保護執行公職的合法性。
二、然而被證實的是在違法行為之後九年作出有罪判決,嫌犯為初犯,承認事實並表示悔意,因此暫緩執行對其科處的1年6個月徒刑是合理的。
- 第一審法院在稅務及海關上的司法爭訟方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 案件利益值
- 請求的直接經濟利益
案件利益值相當於請求的直接經濟利益,現涉及的是一個已完全已被確定的案件利益值,該利益值就是按所得補充稅複評委員會所作出的可課稅收益的核定而須繳付的稅款,因此就是因為該利益值我們須裁定案件是否在行政法院在上訴方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內。
- 因欠缺結論而駁回上訴
上訴提到的“法律事宜”涉及上訴人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規定的作出結論的責任,如沒有作出,則必須駁回上訴。
- 累犯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0條的規定,如屬累犯之情況,須將對犯罪可科處之刑罰之最低限度提高三分之一,而其最高限度則維持不變,但上述之加重不得超逾以往各判刑中所科處之最重刑罰。
- 針對刑事訴訟中處理的民事請求的獨立上訴
- 以評議會形式作出的審判
- 上訴法院聽證之終結
- 依附原則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93條第1款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9條第2款b項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7條第2款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73條
與其他一般的民事上訴一樣,《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7條第2款明示提及的、對該法規第73條有所影響的“就與刑事訴訟一併處理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而提起之獨立上訴”,得以評議會形式被直接審判,它不影響對該上訴的良好裁判。
這是因為:旨在利用“刑事證據”作為相關民事部分之“民事證據”的依附原則(根據該原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應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由於其統一性及集中性,在審判該類上訴時已經不再具有訴訟程序的影響力,有關的上訴標的被上訴人本人在其依據該法典第393條第1款提交的理由陳述中,自願限定在民事部分。
經對《刑事訴訟法典》第409條第2款b項第一部分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在上訴法院舉行聽證的目的,只是為了審判刑事問題及/或最初是民事問題但必然且緊密與刑事事宜相聯繫的問題,而不一定全部是對刑事裁判不具任何法律影響的民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