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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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健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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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違反與公正合作原則
- 律師之紀律程序
- 律師在缺席審判聽證的合理解釋
- 職業道德義務
摘要
一、若程序中的被委託或被指定律師缺席,應將此情況告知律師職業的代表機構。
二、即使已把該事實知會律師公會,律師依然須履行其向法官當面解釋缺席理由的義務,這是源於與公正合作和尊重不同訴訟主體和訴訟參與人的義務。
三、如客戶提出的問題甚為清晰具體,而律師對之簡短答覆,這也並不必然意味著該律師明顯違反了對其明確要求的調查義務和熱心義務。
四、法院常規指出須在某程度上限制律師與證人的接觸。但如果律師為了知道在法院內的證人是何人,走到估計都是與其客戶利益相對立的證人面前,而此時其客戶正在另一廳堂進行聽證,那麼除非查明該律師有其他意圖,否則上述情節本身並不能說明律師違反了任何職業道德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