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交通意外
- 民事損害賠償
- 非財產損害
精神損害之(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向被害人提供一種“安撫”以減輕侵害對其造成的痛苦,或者(如有可能)使他忘卻痛遭受的精神痛苦。因此,目的是向被害人提供愉悅或歡樂的機會以盡可能消除所受的精神痛苦。
-上訴法院的審判義務範圍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的要件
-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一、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三、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則指的是在綜合分析了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四、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五、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定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六、 據此,釋放被判刑者是否對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方面造成影響是決定是否給予假釋所要考慮的最後因素,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澳門《刑法典》第66條
- 加重盜竊
- 一般預防
一、相當地減輕罪過以及犯罪預防的要求(“刑罰的必要性”)乃《刑法典》第66條適用的實質前提)。
二、只有從減輕情節作用中得出的事實總體形象相當降低,以致可以合理地推測立法者在規定有關事實罪狀幅度的正常要素時,沒有考慮過這種情形,才發生這種情形。
三、特別減輕只能在例外或特別的情形中才可發生。
四、加重盜竊罪之一般預防要求極高。
- 無理由說明的合議庭裁判無效
- 侵犯電訊罪
- 為賭博的高利貸罪
- 黑社會罪
- 不法資產或物品的轉換、轉移或掩飾罪
- 宣告資產或權利的喪失
一、在理由說明的規定,必須排除極端主義觀點,應當考慮具體案件帶來的成份。
二、正當強調,在理由說明範疇內,立法者本身 — 鑑於法院之日常工作 — 使用了“即使扼要但盡可能完整”這樣“溫和的”表述,這即刻容許得出結論:立法者在前述理由說明義務方面引入了某種“靈活性”。
三、侵犯函件罪處罰開啟、扣押或以技術方法知悉函件內容。函件作廣義解釋,包括包裹、信件或其他文書。
而侵犯電訊罪訂定罪狀的是介入或者知悉電訊內容。
四、判處黑社會罪不意味著判處觸犯任何其他犯罪,也不意味著屬於某一黑社會或團夥,並不自動地將入會者轉換為該黑社會所犯全部罪行之共同正犯。
五、8月4日第6/97/M號法律廢止了規範“對黑社會刑事制度”之第1/78/M號法律(參閱第43條)。
由於黑社會罪是“持久犯罪”,且視為確鑿的事實事宜中得出該項不法行為一直維持到第6/97/M號法律生效很久之後,必須認定該法規定的法律制度是唯一可適用的制度,沒有必要查明那個制度更有利於被告,因為可適用的只有該項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