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加重盜竊罪
- 基於金額小而不定罪
- 因在私罪及半公罪中欠缺告訴而駁回起訴
一、不對觸犯罪行定罪在運作上旨在把盜竊行為轉為一項普通盜竊罪而不是加重盜竊罪未遂。
二、與私罪或半公罪相關的刑事檢控帶有個人性質(參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8條第3款),這樣確定檢察院不具正當性進行刑事訴訟,並會導致產生駁回起訴的情況。
- 假釋
- 監獄中行為
- 罪行的嚴重性
給予服刑中的被判刑嫌犯假釋的前提是法院在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方面都形成一個有利於給予假釋的預測判斷,為此一方面需要考量可否期望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另一方面需要考慮提前釋放被判刑者是否會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 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
- 判決的依據
- 暫緩執行徒刑
- 形式前提
一、當卷宗在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的管轄下進行時,就不適用1997年《刑事訴訟法典》第356條的規定 — 量刑依據。
二、緩刑制度的關鍵是最初被判處的徒刑,而非經赦免、大赦或免除措施作出後行為人須執行的刑罰。
- 合議庭裁判的理由說明
- 駁回上訴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規定,判決的理由說明不僅要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之事實及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之證據,還要闡述作為裁判依據之理由。
二、就闡述而言,程序法都要求這一理由的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旨在知曉法律在本案中是否得到正確應用,以力求證明法院調查了被陳述的所有事實。
三、法律不要求法院審查證據並衡量其價值。
四、合議庭裁判沒有欠缺理由說明就是當展現了事實上的理由闡述 — 列舉了經證明及未經證明之事實以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之證據 — 還有法律上的理由闡述 — 該些經證明事實的法律框架,這看來足以說明有關裁決。
五、當上訴人指出“原審法院沒有一如其應該作出的那樣評價共同嫌疑人的聲明,也忽視了辯護引入的論據,並認為上訴人是吸毒者時”,是絕對沒有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只是表示純粹不認同事實上的決定。
六、當上訴人僅表示不認同事實上的決定或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時,上訴理由是明顯不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