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中間上訴
- 消滅
- 合議庭裁判的上訴
- 放棄
一、當上訴人也沒有對終局裁判提起爭執,或者沒有適時聲請審理其以前提起的上訴,則就中間裁判之上訴消滅應當認為上訴人服從了當時爭執的裁判。
二、嫌犯、上訴人在將卷宗送交裁判書製作人作初步審查前聲明撤回上訴,因屬及合法和及時的,故應裁定有效。
- 不起訴批示
- 充分跡象
在確認無嫌犯作出被控之罪的充分跡象的情況下,上訴標的不起訴批示無可指責。
- 精神損害之彌補
- 澳門《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
- 澳門《民法典》第487條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永遠並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按照澳門《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之規定衡平定出,即使必須考慮第487條的規定的情節並將之作為參考亦然(雖然該條文的初衷是為了限制單純過失情形中的財產損害賠償)。
- 普通保全程序
- 以先決訴訟為由中止程序
一、審判者以先決訴訟之存在作為中止或不中止訴訟程序之標準時,應考慮及保全當事人雙方的利益、適時原則及利大於弊的有用性原則。
二、鑑於保全程序的暫時性及緊急性,中止以先決訴訟為基礎進行的保全程序是不適當的。
- 文件之附入;附入之適時性
- 交通意外
- 民事請求
- 損害賠償之時效
- 時效期間
- 罪行之開釋及為著時效目的對刑事不法行為資料的訴辯
一、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50條第2款規定,如不與有關訴辯書狀一同提交(書證),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交;但須判處當事人繳納罰款,除非其證明有關文件不可能與該訴辯書狀一同提供。
二、辯論之終結,意味著在最後的辯論及審判聽證中對事實事宜作出口頭理由陳述之終結。
三、在未證實刑事訴訟中的駕駛人有過錯的情況下,不能繼續以犯罪相稱,除非在民事訴訟中試圖證明存有該刑事不法行為的典型要素,以認定更長的時效期間。
四、根據1966年《民法典》第503條第3款,只有民法才有受託人的過錯推定,而在刑法上則不存在這一推定,因為在刑法中不得推定過錯。
五、這一過錯推定作為民事責任的前提,對於民事過錯的成立也必然是有效的,它對作出不法事實而造成的損害構成賠償義務。
六、民事過錯所取決的前提不同於刑事過錯所取決的前提。
七、無不法事實之推定及無過錯推定,優先於過錯推定。
八、在交通意外之民事訴訟中,如果原告期望利用1966年《民法典》第498條第3款規定的被延長之時效期間,則應由其證明肇事車輛駕駛人的行為屬犯罪性質。
九、在致人死亡的意外中,行使民事責任的時效期間在意外之時刻開始計算,受害人從一開始就獲悉其權利,同時肯定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第1款f項,該受害人得在刑事訴訟程序以外獨立行使這一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