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司法援助
- 推定經濟能力不足
- 不動產之所有權
已證明司法援助之申請人失業並領取失業救濟金,且儘管她是兩個單位以及一些小額銀行賬戶的共同所有人,但未證明該等財產產生或可產生由其處置的凈收益,並且她還需承擔家人支出。在此情況下,該申請人應受益於司法援助。
-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與持有禁用武器罪
- 緩刑
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審判者暫緩執行對嫌犯科處的徒刑之權能,條件是:
— 科處的徒刑不超逾3年;
— 考慮到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的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及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第40條)。
然而,即使按照執行徒刑的排他考慮評價,得出對犯罪人有利的預測,如果譴責及預防犯罪的需要阻止緩刑,也不應當命令緩刑。
- 指定查封配偶非被執行人一方之財產
在同一執行中,如果已指定了新的財產予以查封,並為此效果傳喚了被執行人之配偶,但該配偶卻未行使共同財產對半劃分之權利,那麼該配偶就不能嗣後在指定新財產予以查封時,行使該權利。
- 販賣麻醉品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
(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刑罰的特別減輕是例外性質的措施,基於打擊販賣麻醉品的刑事政策理由。
目的是獎勵與當局合作得以抓捕其他成員之團夥成員。僅僅告發提供毒品者,隨後在審判聽證中保持沉默之嫌犯,不予適用
- 所得補充稅
- 計稅依據
- 推定
一、所得補充稅針對納稅人(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實際取得的利潤課徵。
二、既然課稅的法定前提是收入之存在(《所得補充稅規章》第2條)— 即可課稅事實之存在 — 那麼稅務當局就負有舉證責任。
三、雖然對所得補充稅B組納稅人課稅時,是以被推定獲得之利潤徵稅,但卻不得推定取得實際利潤之納稅義務主體,因為這並非法律所允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