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0/2004 244/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答辯 — 辯護
      - 以提出爭執防禦
      - 以抗辯防禦
      - 在請求書擴大分條縷述的事實事宜
      - 永久抗辯 

      摘要

      在答辯 — 辯護的廣闊範圍內,必須區分不同的兩類辯護 — 答辯:一個是以提出爭執防禦;另一個是以抗辯防禦。
      以提出爭執防禦(或稱直接防禦),指被告人當面否認原告分條縷述的事實,或者在不脫離此等事實的情況下反駁原告期望從中得出的法律效果。
      如果被告就事實給出的說法儘管沒有影響原告權利的設定性事實範疇,但卻有對阻設性、變更性或消滅性事實之陳述,則不屬於以提出爭執防禦。
      以提出爭執防禦有兩種(一是爭執事實;二是爭執從事實中得出的法律效果)。與之相對,法律和學說規定了以抗辯防禦。
      以抗辯防禦,指在不親口否認訴狀所分條縷述之事實,也不單獨指責期望從中得出之法律效果的情況下,以陳述新事實為基礎,力圖駁斥原告的請求。
      抗辯之效力不盡相同,儘管它們的共同之處都是擴展原告在起訴狀中分條縷述的事實事宜。
      在永久抗辯這一法律範疇內,包括了根據訴訟法而成為阻礙、變更或消滅原告所提出之請求之原因的所有事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0/2004 249/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及恐嚇罪
      - 合議庭裁判之瑕疵
      - 欠缺理由說明
      - 在審議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附加刑

      摘要

      一、在闡述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上的理由時,說明決定法院心證的已作出的聲明和證言的認知理由即可,不要求法院在審查證據中衡量其價值。
      二、法院對事實方面之裁判及上訴人認為適當的裁判之間倘有不符,與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完全無關。在上訴範疇內,指稱法院重視特定的證據方法以形成其心證,且因此將特定事實視為確鑿,並不構成上述瑕疵之依據。因為如此所為,不過是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規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0/2004 255/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訴的棄置
      - 期間

      摘要

      如果卷宗因負責推動訴訟程序者在訴訟上的懈怠而停頓,那麼自卷宗停止之日起計,逾6年零1日者,屬訴之棄置。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0/2004 218/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上訴法院的審判義務範圍
      - 公共危險罪
      - 持有禁用武器罪

      摘要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公共危險罪中所說的是一種抽象的危險,法律並不要求它是一種具體的、己經產生的或是針對某個特定對象的危險。
      持有禁用武器罪屬於公共危險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從其性質來看,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0/2004 215/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上訴法院的審判義務範圍
      - 《非法移民法》第9條第1款
      - 非法僱用罪的量刑

      摘要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在本澳現實情況中,《非法移民法》第9條第1款所指的非法僱用罪是較常見的罪行,因此在抽象層面來說,有必要對之作嚴厲的打擊。然而,非法僱用罪屬非暴力犯罪,故在量刑時,應與具有暴力成份的犯罪有所區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