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刀刃長超過十厘米之刀
- 賣菜小販
- 使用禁用武器罪
- 澳門《刑法典》第262條第1款
- 合理解釋對武器之占有
- 抽象上確定應用的工具
- 《武器及彈藥規章》第1條第1款e項
- 《武器及彈藥規章》第1條第1款f項
- 抗拒及脅迫罪
- 澳門《刑法典》第311條
一名賣菜小販使用一把起初被置於賣菜小車中並用用於切割瓜菜、刃長超過10厘米的刀(不應被視作11月8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第1條第1款e項中的利器)以實行澳門《刑法典》第311條規定及處罰的抗拒及脅迫罪,並不構成該法典第262條第1款所描述的使用禁用武器的罪狀。無法將這把刀定性為《規章》第1條中的禁用武器,因為可合理解釋對其作為抽象上確定應用之工具的占有(見《規章》第1條第1款f項最後部份),儘管它在具體行為中、在同一地點被使用以達到違法且不同於之前所確定的目的。
- 司法訊問無效
- 司法保密
- 羈押
- 強烈跡象
- 《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規定的要件
- 凍結銀行帳戶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128條第5款要求告知拘留之理由及說明被歸責之事實,以便使嫌犯能行使其辯護權,但是卻並未要求預審法官在此司法保密階段就證明要素對其進行對質。
二、要採取強制措施,若採取羈押,法律 —《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 — 規定首先要在卷宗中指明強烈跡象,以證明其曾故意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3年徒刑之犯罪。
三、跡象指的是一系列有說服力的要素,能使人相信嫌犯犯下了能對其歸責的犯罪事實。而強烈跡象並不要求能確定有犯罪事實,只要有足夠的跡象能夠證明歸責以及相應的判罪即可。
四、如非指明是不可擔保的罪名,對嫌犯採取羈押的措施還應當滿足《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的規定。並不需要一併滿足所有的條件,只要達到其中的一項即可。
五、凍結嫌犯銀行帳戶的規定也應當有其依據和科學原因,尤其有跡象顯示款項來自觸犯有跡象的罪行及/或用於實施犯罪。
- 犯罪競合之嗣後知悉
- 澳門《刑法典》第72條第2款
- 為數罪並罰而開展之聽證
- 檢察院和嫌犯辯護人必須在場
- 澳門《刑法典》第454條第1款
- 不可補正的無效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b項和c項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09條第1款
為了以澳門《刑法典》第72條第2款規定的犯罪競合之嗣後知悉方式依法展開數罪並罰,首先須履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54條第1、2款的規定,即指定和進行聽證以實現該等效力,且檢察院及至少嫌犯的辯護人必須在場,否則即構成《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b項和c項規定之不可補正的無效,並承受同一法典第109條第1款規定不利後果的效力。
- 紀律程序
- 程序的保密性
一、程序的保密性與透露程序的存在、程序的實際開立及相關涉案者無關。
二、保持紀律程序保密是確保不被他人知悉,或者說,所有卷宗內所載的內容均遠離第三者的接觸,包括作出的行為及措施,使得無權利或義務接觸該程序的所有人士被禁止旁聽或知悉該行為的內容,也禁止程序的參與人透露訴訟行為或其各步驟之進行情況,尤其程序中所載的任何事實和證據以及來自在指控通知前的所有程序步驟內容。
- 工作評核
- 評核人;至少兩位評核人參與的必要性
在適用《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的軍事化人員的工作評核程序中,如指揮等級允許,即只要至少在被評核人與確認評分的具權限實體之間存在直屬上級及另一第二層級的上級時,則必須同時委任兩位評核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