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強制措施的追加
- 擔保的違反
- 審判權的終止
- 缺席審判
- 無效
一、如據以對嫌犯採用強制措施的情節無變更,嫌犯應繼續接受該措施,無理由追加之。
二、法官審判權終止原則,不妨礙在作出終局裁判後審理延長針對其上訴的期間的請求並判處聲請人為“惡意訴訟人”。
三、除了嫌犯本人同意在其不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的“同意的缺席”情形,僅可在下述情形中對嫌犯缺席審判:如未能將指定聽證日期之批示通知嫌犯,或嫌犯無合理解釋而在聽證時缺席者(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15條第1款及第2款)。
如不屬此情形,則嫌犯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審判無效(第106條c項)。
- 中止效力
- 在同一案件內重新提出請求
- 中止及訴訟前提成立的各項要件
一、法律賦予請求中止的權利,但該權利僅以一次為限,這即表示當程序被提出而法院已就其作出審理時,權利便告終結。二、所謂的訴訟前提,就是在某特定程序中的一些元素,證實該些元素的存在則取決於法官審理案件根本問題的權利和義務,即審理提出請求的實體問題以及對該問題作出裁決、批准或駁回被要求的措施以及其是否有缺漏或證實存在,如果證實是負面前提時,就意味著通常會駁回訴訟或上訴,同時法官不會審理該請求。
三、正如《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b項與c項的規定,訴訟條件是支持請求中所提主張以及批准所要求措施的各項實質要件。
四、僅缺乏指出一個訴因,而並非僅指出一個不適當或不足的訴因,將產生起訴狀不當的後果。
- 非本地勞工
- 行為的理由說明
一、某行為的理由說明必須能夠澄清該行為實施的決定性理由,尤其對行政當局而言的決定性原因,理由說明只有包含能足以或可以在之後知悉在具體個案中確定作出決定的邏輯及法律程序的所有元素時才算充分。
二、《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訂定准用理由說明的可能。
三、在行政行為法律上之理由說明中,明示指出法律條文並非必需,只要指明行為所依據的法律學說或原則,而且行為的相對人容易理解可適用的具體制度即可。
四、被上訴的實體提到基於勞工暨就業局作出的評估而得出本澳就業市場不利現況的結論,在該方面作出的評估是清晰、充分及前後一致的,有關行為被視為具理由說明。
- 起訴狀不當
- 清理批示
- 針對終局判決的上訴
- 上訴理由不成立
一、被告在答辯狀中爭辯起訴狀不當後,如果前清理批示具體裁定其理由不成立,且被告未針對這一裁定立即提起上訴,則被告不得在針對一審終局判決而提起的上訴中再次提出起訴狀不當。
二、如果上訴人一方主張的法律理據沒有被一審視作確鑿的事實情狀的支持,則必須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