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證據的自由審查
-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如果在法官心證形成過程中沒有違反常規下人類生活經驗法則或者該司法使命範疇內有效的職業操守,則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體現的證據自由審查原則而形成的自由心證,上訴人不可審查。
- 非法移民法
- 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4條第2款
- 非法入境者的驅逐令
- 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限的文字表述方式
一、 5月3日第2/90/M號法律(即澳門《非法移民法》)的立法目的,是要打擊和遏止非法移民活動及由此衍生或與此有關聯的各種不法行為,而非阻止合法移民或入境活動。
二、 同一法律第4條第2款就非法入境者的驅逐令的內容方面,要求載明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限,這主要是為了確保被驅逐者能確切知道何時才可合法入境而設,而不是以禁止具備符合澳門法律規定的身份或旅遊證件人士合法入境為出發點。
三、 如澳門警方在該法律第4條所指的驅逐令內,從實務操作上以如"除非此人獲得在本區入境或逗留所需的法定證件,否則被禁止入境。"一樣的文字表述方式,來設定被驅逐的非法入境者的禁止入境期限,這做法沒有違反同一條文第2款的要求,因它並沒有剝奪或削弱被驅逐者他日合法進入澳門境內的權利,還實質符合《非法移民法》立法者欲達致的阻嚇被驅逐者再次非法來澳的立法目的。
四、 再者,被驅逐者是不會因這種表述方式而弄不清楚其被禁止入境的期限,因為祇要其人仍未取得合法來澳證件,便不能合法來澳。反之,祇要一旦取得合法證件,便可隨時來澳。
五、 故此,如因取不到合法來澳證件而不能合法來澳,這絕非上指驅逐令之過,而是基於其人本身的因素,因為即使没有上述禁令,任何没有合法來澳證件的人士本身當然就不得合法來澳。
- 紀律程序
- 熱心義務
- 有罪行為
一、單純的客觀責任慣常地會導致不管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的風險責任,與主觀責任相反,並不包括與紀律責任必然有關的譴責,而紀律責任體現在對違反某個受約束團隊的強制義務的反映並透過紀律處分方法予以執行。
二、在刑法(也作為紀律程序法律補充)上的客觀責任是一個可受譴責的異常情況,且須從存在處消除。
三、當本身的處分決定除了對行為人指出道德譴責外,僅限於確認源自行為人採取的關注及正常程序以外的一些狀況有關的客觀責任,且不能釐清體現故意或甚至是疏忽行為的法律責任時,那麼就不應對行為人作出處分。
- 指定查封配偶非被執行人一方之財產
在同一執行中,如果已指定了新的財產予以查封,並為此效果傳喚了被執行人之配偶,但該配偶卻未行使共同財產對半劃分之權利,那麼該配偶就不能嗣後在指定新財產予以查封時,行使該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