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
就駁回上訴的決定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尤其是規定,上訴理由倘明顯不成立,則須被駁回。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對裁判書製作人駁回上訴的決定,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主題
- 量刑
- 刑罰競合過重
- 緩刑
摘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基於原審判決所證事實,尤其是聲明異議人明知相關銀行帳戶餘額不足,相關支票將不會獲得兌現,仍向他人簽發高於有關銀行帳戶餘額的支票,使他人無法將支票兌現,目的為拖延及逃避債務。聲明異議人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作出上述行為,且深知其行為是違法及會受法律制裁。
考慮到聲明異議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原審法院裁定聲明異議人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14條第2款a)項結合同條第1款及第196條b)項,及《商法典》第1240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簽發空頭支票罪(相當巨額),判處一年徒刑,暫緩執行該徒刑,為期兩年,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要求,並不存在明顯過重情況。
本案與第CR3-21-0113-PCC號卷宗、第CR2-22-0031-PCC號卷宗、第CR5-21-0178-PCC號卷宗、第CR1-21-0297-PCC號卷宗的刑罰競合,五案五罪並罰,合共判處三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該量刑基本反映了各案對於上訴人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
上述決定是正確的,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