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譯本)
- 收容非法移民罪
- 義務衝突
(譯本)
一、行為人在面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而在其履行上互不相容的義務,且履行其中一個義務便會違反另一或另一些義務時,方有義務衝突情況出現。
二、在澳門不收容作為非法移民的妻子的義務,與居住於澳門且享有往返中國/澳門自由的丈夫須履行的夫妻同住義務之間不會有衝突。
(譯本)
- “綁架” 及 “勒索” 罪
- 犯罪的 (真正) 競合
- 量刑; 特別減輕
(譯本)
一、 “綁架罪與勒索罪之間不存有任何表面競合,而是在這兩個法定罪狀之間存有一個真正的實質競合,因為該兩個法律規定所保護的法益各異 - 其一為財產 (在勒索的情況) ,另一為人身自由(在綁架的情況)” 。
二、 為 “特別減輕刑罰” 而適用<澳門刑法典>第66條的規定,這不是自動的。
因此,在事實的不法程度強烈及行為人的罪過嚴重的情況下,例如在綁架罪及勒索澳門幣五百萬元的罪所發生的,不應行使特別減輕的權能。
(譯本)
- 司法上訴
- 訴訟程序的無效
(譯本)
一、司法上訴只旨在獲取得一行政行為的撤銷、宣告無效或宣告不存在,而非旨在單純宣告其違法以便在隨後提起的訴訟索取損害賠償。
二、除撤銷行為或宣告行為無效的請求外,不得在司法上訴上附帶其他的請求。
三、如擬終止行為的效力及恢復假使該瑕疵未被沾染即應有的狀況,則方有理由繼續進行上訴的程序。
四、行為的反射、並行或間接效力,尤其是可彌補的損害,可在獨立於所提起或繼續進行的司法上訴的另一訴訟中獲得。
(譯本)
- 法律前提的錯誤
- 從葡萄牙方面的聘請
- 參資公司的董事
- 嗣後或延續的說明理由
- 次要行為
(譯本)
一、有關前提的法律錯誤取決於法律的不當適用或解釋,或甚至取決於事實在法律定性上的錯誤。
二、任何一種的錯誤 - 適用、解釋或定性的錯誤 - 均構成違反法律的瑕疵。
三、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66條的規定,從葡萄牙聘請人員,如旨在公共機關及機構、自治機關及基金、公共企業及公法人擔任職務,則可適用8月24日第60/92/M號法令。
四、如在本地區參資的公司代表本地區擔任董事職務,則有關法律制度為3月2日第13/92/M號法令。
五、根據第13/92/M號法令第2條第2款並結合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第31條第1款的規定,被委任在該公司代表本地區擔任董事職務者的任期為兩年。
六、任期未屆滿前,只可因工作需要、應該名董事的請求或根據商法規定的解任而予以免職。
七、向葡萄牙所作的徵用失效,僅該情事不可令代表本地區的董事終止其職務。
八、如基於不可歸責行政當局的理由而引致職務聯繫終止,則該指派所依賴條件的已予變更,所以重新評估是否有需要維持委任的情況是正常的。
九、單純陳述工作需要的理由而又不加以解釋,則有關行為的理由闡述是不充分的說明理由。
十、對行政行為的說明理由原則上應為全面性的,即說明理由須體現出該決定或決議。原則是不接納嗣後或延續的說明理由。
十一、主行為在形式上的瑕疵只可透過次 (第二等級的) 行為補正,使主行為獲給予所欠缺的具體說明理由。
十二、次行為是直接與前一行為有關的,既沒有全面的獨立性,也不得就別的問題作決定,但可具有併合行為、分割行為或補正行為的性質。
(譯本)
- 因偵查不足而無效
- 在期間以外對無效的爭辯
- 由公務員實施的偽造
- 授權書及證明在檔案上的略去不提
- 刑事責任
- 文件的公信及公務員的公信
(譯本)
一、因偵查不足而引致的無效可予補正,但僅以在作出終結偵查批示或控訴批示通知日起的期間內,無人對該無效提起爭辯的情況為限。
二、如嫌犯未獲作終結偵查批示或作控訴批示的通知,則因偵查不足而引致的無效的爭辯期間,由審判日期的告示通知起算。
三、公務員所實施的偽造罪的構成要素,在於公務員意圖造成他人或本特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正當利益,在法律賦予公信的文件中略去不提一些由該文件所擬證明或認證的事實。
四、此由公務員實施的罪,是以偽造法律賦予公信的文件作為前提。
五、不依照平常的手續並在缺漏文書行為的情況下製定文件,但在文件上並無略去不提該文件擬證明或認證的事實,不構成偽造的行為。
六、一名公證員在製定一份公證書時,僅未將訂立行為人的委託人所簽發的授權書存檔,亦未在公證書上說明已將之存檔,又或已說明將之存檔而事實是未如此為之,仍不構成«澳門刑法典»第246條規定及懲罰的偽造罪,只可能說是犯有行政上或法律上的不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