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2/2001 3/2001-A 其他訴訟程序
    • 主題

      (譯本)
      - 法官的拒卻
      - 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衝突

      摘要

      (譯本)
      一、聲請法官拒卻,旨在基於重大及嚴重的原因使人對法官之公正無私不予信任而拒卻該法官之介入。
      二、在任何情況下,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衝突本身並不引致法官與嫌犯之間的任何衝突,所以當涉及與嫌犯之間的衝突中能顯示法官缺乏中立及公正無私的情況,方可以此作為拒卻附隨事項的依據。
      三、為了提出拒卻法官的依據,應在審議的訴訟情況中對獨立性及公正無私的缺乏作客觀及具體的評估,即應該存有具體材料 , 其容許得出 “法官已取得或表露出客觀地顯示其獨立性及公正無私明顯受到影響的意向” 的結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2/2001 4/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交通事故
      - 速度
      - 損害賠償
      - 事實推定
      - 精神上的損害
      - 財產上的損害

      摘要

      (譯本)

      一、在事實上的事宜的分類方面,應避免作單純結論性或載有法律概念的推斷。
      二、速度是一個相對概念,應在比照車輛行速、道路情況、天氣狀況、交通密度、車輛的修善和保養等之後予以考慮。
      三、但須隨時調制車速,以便車輛可在其前面的可見空間剎停。
      四、基於從臨床經驗可知顱腦創傷可引致永久癱瘓並須完全及確定依賴第三人,因此推定被害人遭受極大的痛楚及精神痛苦。
      五、一般或憑經驗作出的事實推定賦予高度可能性及產生審判者心證,從而迫使對方當事人提出反證。
      六、如受難人不死,則僅受難人有權獲得非財產性的損害賠償。
      七、在計算對所受痛苦的價值時,應盡量給予受害人補償或使其得到的滿足,以使其能夠享受一點個人幸福的樂趣。
      八、按審判者的謹慎標準值得保護的權利,方可獲得賠償。
      九、在確定損害事實造成的後果時,應依循一般性標準以核定事態的正常進展。
      十、如被害人的謀生能力受到影響,從而阻礙其按既往的做法提供扶養費或適當提供扶養費,則第三人(如由其扶養)才有權索取間接的財產損害賠償。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2/2001 152/2000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譯本)
      - 澳門以外判決的審查及確認
      - 訴訟離婚

      摘要

      (譯本)
      如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法律秩序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無簽訂相互確認民事判決的雙邊協約,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均不為相互確認民事判決的多邊協約的成員,則該法律秩序所屬法官宣示的判決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定各項要件一併成立時方可獲確認。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2/2001 150/200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簽發空頭支票罪
      - 刑罰的選定
      - 以罰金代刑
      - 有條件的暫緩執行徒刑

      摘要

      (譯本)
      一、在剝奪自由與不剝奪自由之間,選定刑罰應考慮刑罰是否適當及足以達到處罰的目的。
      二、由於上訴人在暫緩執行徒刑期間曾犯罪,故罰金是不適當及不足以達到處罰的目的,且以罰金代刑也不可滿足預防再犯罪的需求。
      三、在決定暫緩期執行徒刑時,須考慮的要素具體上是行為人的人格、其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時的情節。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01 2/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販毒罪
      - 獲證明的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說明理由的不可補救的矛盾
      - 在評價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 量刑

      摘要

      (譯本)
      一、 “獲證明的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僅在核實該事實上的事宜時出現阻礙作法律裁判的漏洞的情況下或在法院未對在案卷中已就案件提出的控訴、辯訴或討論進行調查的情況下始出現。
      二、在發現獲證明的事實之間、經證明的事實與未經證明的事實之間或證據的說明理由與判決之間絕對性不相容且不可透過上訴所針對的裁判解決的,則出現 “說明理由的不可補救的矛盾”。
      三、 “在評價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須顯明易見突出審判者在視某事實已獲確立或已獲證明方面犯了明顯錯誤,即在裁判上立即發現法院作出了與經證明的事實或未經證明的事實相反的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