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刑事上訴
- 指明被違反的規範
- 特別減輕
- 不滿十八歲的人
一、如上訴標的涉及事實事宜之裁判,上訴人應指明存有的一項或多項瑕疵,尤其引用之第400條第2款規定之瑕疵。如涉及法律事宜,應遵守第402條第2款規定的規則,尤其指明被違反之規範,否則駁回上訴。
二、犯罪時不滿十八歲之因素,在無得出結論認為該因素明顯降低事實之不法性、行為人之罪過或處罰之必要性時,對於特別減輕刑罰不自動具有重要性。
- 商標
- 拒絕註冊
- 司法上訴
- 一個月之期間
- 期間屆滿
一、提出(上訴的)期間具實體性質,由澳門《民法典》第289條“準用”之第272條所規範。
二、以一個月為期間在法院作出行為時,該期間的計算以下述方式為之:不同時適用澳門《民法典》第272條b項及c項之規定;期間結束之日為翌月與期間開始日相對應之日。如果該結束之日恰屬法院辦事處不辦公之日或司法假期,則延至後續的首個工作日。
- 商標權
- 商標權之消滅
- 失效
- 欠繳費用
- 商標註冊之續展
- 額外費用之支付
一、商標權因不同原因而消滅:失效及欠繳費用。
二、除其他原因外,批給商標權所基於之期間屆滿時,即告失效。
三、為了續展商標註冊,利害關係人必須在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具權限當局申請所期望的商標註冊之續展,否則商標註冊失效,除非利害關係人依據法律規定,尤其是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331條,指稱阻卻失效之原因。
四、在其商標權消滅的狀態下,聲請人在未依據第71條第1款之規定事先提交其申請的情況下,不得透過依照第306/95/M號訓令之規定而繳納費用的途徑對其商標權予以補救。
五、僅在已提交續展申請、但尚未繳納第306/95/M號訓令規定之費用的情況下,方得適用該訓令第4條之規定,因為這是消滅的另一原因。
六、第306/95/M號訓令第4條第1款規定的續展費用與額外費用之一並繳納,乃是用以補正商標權因欠繳費用而被消滅的原因,絕對不得被用作使延遲作出或欠缺作出的申請商標註冊續展行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