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02 93/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接受不法投注罪
      - 對中間裁判的上訴
      - 強制措施.禁止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 法律前提.合法性原則、適當性原則及適度性原則
      - 嫌犯無罪推定原則
      - 刑罰之暫緩執行

      摘要

      一、如上訴人未對中間裁判上訴,也未爭執之,也未適時聲請審理之,應裁定上訴消滅,因應當認為上訴人服從該裁判。
      二、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是限制“嫌犯”人身或財產自由的訴訟手段(參閱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77條),其目的是保障訴訟程序在其發展或有罪裁判的執行方面的有效性;
      然而,雖然如此,對嫌犯規定一項強制措施並不構成對此原則的任何違反。
      重要的是採取(及維持)此等措施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並符合合法性原則、適當性原則及適度性原則。
      三、正如所知,關於緩刑事宜,澳門《刑法典》第48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法官 — 審判者有權能暫緩執行對嫌犯科處的監禁:
      —所科處的監禁不超逾3年。
      —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者。
      然而,即使按執行監禁之排他性考量作出審查後,對不法分子之預測是有利的,如譴責及預防犯罪之必要性阻礙緩刑,亦不應命令緩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02 170/2001-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02 22/200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事實前提之錯誤
      - 工作表現評核
      - 行政公正
      - 公正原則
      - 無私原則

      摘要

      一、對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屬於行政公正類別中的非本義上的自由裁量。
      二、該評核僅在受約束方面權限、形式(如忽略手續或者無理由說明)、違反法律(因作出決定機關選擇的事實前提之錯誤,或採用明顯不確定、不適當或歧視性的標準,或因嚴重或明顯錯誤)可被審查。
      三、在評核一名公務人員時,有關機關擁有評估其掌握的資料之廣泛自由,但受公正原則及適度原則之約束。
      四、法院得查明此等限度是否被超逾或違反,但不能替代政府評估或重新考慮屬於政府之權限判斷。
      五、在公法中,行政行為之錯誤不永遠是意思的瑕疵,但在其源頭上存在行為人的一項錯誤心理決定,它應在法律上被視為該行為要素某一不完善之原因。
      六、事實前提錯誤表現為法律規定與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情形之間的不符情況。
      當有關機關將實際未發生的事實視為已發生時,則出現這種。
      七、這是違反法律的一種方式,但不妨礙其在自由裁量活動範疇內的自主性。
      八、有關 “舉證責任” 由爭辯者承擔,但得益於 “作出行為的實體必須反證”這一推定者除外。
      這是一項 “錯誤—瑕疵” ,因其處於意思形成時刻,作出這種分類是為了對應於 “錯誤—障礙” ,後者處於提出該意思時刻。
      九、如果說在行使自由裁量權而作出的行為中,事實前提之錯誤可獨立於違反法律之瑕疵,它不過是作為 “法律名稱” 才這樣,因為此瑕疵只能發生於受約束的時刻。因此,如涉及完全受約束的行為,則不能不作如此考慮。
      十、公正原則亦是行政機關作出行為時的道德觀之反映。
      在公正、無私及透明之前提方面,有一項道德命令。
      十一、公正原則約束政府將其行為基於價值標準並以基本權利為優先。
      十二、無私原則意味著政府應永遠本著以公共利益為優先的決心、以公正方式作出行為,對所有市民一視同仁,既不使任何人享受特權,亦不使之受到岐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02 229/2001-A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司法援助

      摘要

      如果請求給予司法援助的申請人絕對遺漏請求之目的,即 “極而言之” 未依據8月9日第41/91/M號法令第15條第2款之規定明確指出該目的,則該請求應予初端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02 68/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 惡意訴訟
      - 判處罰金

      摘要

      一、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憑視為獲證實的事實事宜及其不適宜支持所作出的法律上的裁判而訂定。換言之,當裁判文本中因欠缺查明事宜而未載明有關納入法律條款的全部事實。
      二、當查實獲證明的事實之間,獲證明的事實與未獲證明的事實之間,證明性理由說明與裁判本身之間存在著不可克服的不相容性時,方應當認為一項裁判存有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三、當事人歸根結底承擔一項善意的一般義務;訴訟上的惡意基本上是指濫用程序、違反本著真實性及可靠性作出行為的義務,即不提出違法請求的義務、不列舉違反實際情況的事實以及不提出純粹拖延性的措施。
      四、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亦適用於刑事訴訟程序—(僅)規定對於訴訟程序中惡意訴訟的 “當事人” 判處罰金。
      五、如證實代理人(或公設辯護人律師)之惡意,法院應依照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88條之規定,(僅)將其知會澳門律師公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