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3/2001 55/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強烈(充分)犯罪跡象
      - 販毒罪
      - 共同犯罪
      - 強制措施
      - 羈押
      -<<基本法>>第25條

      摘要

      一、 構成刑事起訴法官自由心證的必要條件是具有<<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a)項所指的犯罪行為強烈跡象,而這種強烈跡象並非一定反映確定的事實,而是表示依案中收集的表面證據足以顯示嫌犯有刑事責任及可能被判有罪。
      二、 如跡象所顯示嫌犯觸犯的販毒罪具共同犯罪形式,只要有充分跡象顯示各嫌犯共同的故意,而無需每個嫌犯在身上都藏有毒品或實際進行毒品交易的行為。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甚本法>>第25條所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僅可在相同的條件下才有適用的前提。上訴人不能以 他案作出的司法決定為標準指摘其他不同司法決定違反這項原則。
      四、 在涉嫌第193條第3款中所列舉的任一罪名時,法律推定為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規定的適用要件,並且法院必須適用第186條對嫌犯施於羈押的強制措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3/2001 8/2001-I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加重綁架罪
      - 共同犯罪

      摘要

      (譯本)
      一、以共同犯罪的方式實施犯罪的各共同主犯,即使其在所產生的後果上只作了部分的貢獻,仍須對整個犯罪行為負責。
      二、根據<<刑法典>>第154條第2款的規定,剝奪被害人的自由持續超逾兩日為加重綁架罪。
      三、既然最終證實嫌犯參與策劃及部分參與綁架罪的實施,則剝奪被害人的自由持續超逾兩日的事實已由嫌犯共同實施,但以嫌犯無停止接受其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為限。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3/2001 50/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較有利的刑事制度
      - 在刑事訴訟上的損害賠償

      摘要

      (譯本)

      一、如在根據<<刑法典>>第2條第4款的規定在尋找較有利的具體制度的過程中得出的結論為須受同一刑罰,則須適用犯罪當時所生效的法律。
      二、如訴訟是在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生效期間提起,則法院應根據該法規第34條的規定依職權判定給予受害人損害賠償。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3/2001 46/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勞動輕微違反
      - 周假
      - 損害賠償

      摘要

      (譯本)


      一、勞工每工作七日而不獲給予二十四小時的休息期,構成經7月9日第32/90/M號法令修訂的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第17條及第50條所規定並懲罰的輕徵違反。
      二、每周休息一日是不可替代的權利,須在提供工作日續後三十日內以休假一日作補償。
      三、儘管如此,須在休息日工作的勞工,除收取其平常工資外,仍應收取另一項相應於該休息日的工資。
      四、基於(仍在此適用的)<<勞動訴訟法典>>第182條第2款及<<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判定給予勞工損害賠償,其相等於未付工資的差額(雙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3/2001 35/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預備性預審
      - 強制措施
      - 擔保及禁止離境

      摘要

      (譯本)
      一、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規定所指的進行準備性預審的期間,不具有行為期間的性質或下令期間的性質,而是具有警誡性質的期間。
      二、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 與<澳門刑事訴訟法典> 不同,未載有規範禁止離境強制措施存續期間的規定。
      三、因此,考慮到該強制措施的性質及效力,不可相信立法者以無限期設訂該強制措施,解釋者應引用<澳門民法典>第9條的規定,以便為該強制措施定出一個存續期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