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聲明異議人在聲明異議中,僅是重複其在上訴書中已提出的問題,而所提出的事實及法律兩方面的內容要素,並無新的、重要的足以影響或得以改變法院的相關判斷。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原審法院所審查的各種證據,原審法院認定聲明異議人觸犯相關罪行並無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原審判決中並不存在聲明異議人所提出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
「練功券」詐騙案
刑罰特別減輕機制
緩刑
《刑法典》第66條
《刑法典》第48條第1款
近期在本澳涉及以「練功券」騙取金錢的案件頻生,故法庭基於預防犯罪之迫切需要,在本案不可啟動《刑法典》第66條所指的刑罰特別減輕機制。另考慮到本澳極須預防類似詐騙相當巨額錢財的罪行的發生,如對嫌犯改判緩刑,實不能實現此項刑罰科處之目的(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有關緩刑與否的實質準則)。
- 事實之重演
- 證據衡量錯誤
- 欠缺理由說明之判決無效
- 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存疑無罪原則
- 辯論原則
- 量刑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之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對於證據的審查及事實的認定,法院心證的形成均須建立於對涉案之事實元素、證據的綜合分析的基礎之上。上訴人割裂案件中各個事實元素彼此之間的關聯,而片面強調某個證據或事實不足以證明其實施被指控的事實,進而得出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概括性結論,實質上是對證據自由評價原則以及法院的自由心證的質疑與否定,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刑事訴訟法典》第50條第1款c)項規定,嫌犯在訴訟程序中的任何階段內特別享有不回答由任何實體就對其歸責之事實所提出之問題,以及就其所作、與該等事實有關之聲明之內容所提出之問題。
誠然,上訴人沒有自證其無罪的義務,其行使法律賦予的沉默權,不會使其陷入任何不利的法律後果。但是,上訴人行使沉默權,並不妨礙法院根據案中的其他證據對於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由於上訴庭經以批判的角度綜合分析原審庭所羅列的案中種種證據材料內容後,看不到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效力方面的強制性規定、或違反法庭在審查證據時應當遵守的專業法則、或違反任何經驗法則之處,原審判決是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瑕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