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要件,應予以否決。
主題
假釋期屆滿及刑罰之消滅
摘要
在本案中,上訴人的假釋期至2024年1月16日止,且在假釋期間並未出現不履行義務,不遵守行為規則又或不依從重新適應社會計劃之情況。原審法院作出被上訴之批示之日為2024年3月18日。此時,毫無疑問,假釋期已滿,宣告刑罰消滅的法定事由(條件)也已具備。因此,在假釋期滿時,且無法定阻礙事由時,法官閣下應即宣告刑罰消滅,而不是以非法定事由推遲作出決定。因此,原審法院的批示應予以廢止。
另一方面,經分析卷宗資料顯示,上訴人在假釋期間並未出現不履行義務,不遵守行為規則又或不依從重新適應社會計劃之情況,而由於假釋期已屆滿,本院根據《刑法典》第59條及第55條規定,宣告對上訴人所判處的刑罰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