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3/2023 786/202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3/2023 326/202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3/2023 203/2021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3/2023 108/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再次調查證據

      摘要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上訴理據(在審查證據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所針對的是原審法院對審查證據的決定,且須出自卷宗所載的資料,尤其是判決本身,而非對相關證據作出重新分析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3/2023 348/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醉酒及吸用有毒物質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
      - 醉酒及吸用有毒物質罪之主觀構成要件

      摘要


      1. 《刑法典》第284條所要求的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並不是犯罪。兩者有根本的分別。此條文是專門地處罰那些使自己處於因飲用或吸用酒精飲料或有毒物質而產生不可歸責之狀態的行為人,在此情況下作出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並不要求行為人同時具備該罪狀的主觀構成要件,不論故意還是過失。
      法律在此沒有要求符合《刑法典》第284條的規定時須同時符合某一罪狀的主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而且從立法整體去看,亦不能同時符合某一罪狀的主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倘若上訴人是意圖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而飲用酒精飲料致使產生不可歸責之狀態,在本案中存有「性騷擾罪」的故意的情況而作出不法事實,即其同時具有基礎罪狀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此時根據《刑法典》第19條第4款的規定,並不會阻卻可歸責性,將以「性騷擾罪」判處。

      2. 在原審判決所認定的獲證實之事實中,只載有案發前嫌犯曾飲用酒精,及嫌犯在受酒精影響,失去清醒意識的情況下作出上述行為,但並未見有與行為人使自己處於不可歸責狀態是出於故意抑或過失的相關事實。
      因此,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並未完全符合第284條第1款規定的罪狀(欠缺主觀要件事實)。質言之,原審判決中獲證實之事實不足以支持得出上訴人實施了《刑法典》第284條第1款的規定「醉酒及吸用有毒物質罪」的裁判結論。這無疑構成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之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