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自由心證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扣除電子醫療券金額以作他用
詐騙罪
訴訟標的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承認被控事實
在審查證據時明顯出錯
單純的數學明顯錯算
《刑事訴訟法典》第 400 條第 2 款 c 項
獨立犯罪決意
數罪的實質競合
連續犯
選刑準則
緩刑準則
一、 由於原審法庭已在判決書內指出哪些為已證事實、哪些為未證事實,這意味原審已對本案的事實訴訟標的作出了應有的調查,原審判決便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二、 嫌犯在一審庭上已承認被指控的事實,其是不可出爾反爾地在上訴狀內指責原審庭在審查案中證據時明顯出錯。
三、 單純的數學明顯錯算並不屬《刑事訴訟法典》第 400 條第 2 款 c 項的瑕疵的範疇。
四、 雖然對上訴人而言,並無確定數量的犯罪目標,但是,扣除電子醫療券金額以作他用是需要得到持有醫療券人士的同意方可能進行的,因此,每當面對一個前來“消費”的客人,上訴人及彼等同夥都產生了一次獨立的犯罪決意,繼而實施有關的犯罪行為,故有關行為構成數罪的實質競合,而非單一犯罪。
五、 在本案,並無事實去支持能相當減輕詐騙行為人罪過之任何「外在情況」的存在,因此上訴人的「連續犯」主張是無從成立的。
六、 就選刑問題,由於須有效打擊類似詐騙醫療券金額的犯罪行為,在對有關犯罪行徑作出處罰時,便不可優先選科罰金刑,而是應科處徒刑(見《刑法典》第64條所定的選刑準則)。
七、 考慮到本案涉及數十項罪名,為免他人重蹈這兩名上訴人的覆轍,不得批准緩刑(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就緩刑與否的實質準則)。
- 異議反對執行
- 事實爭執
- 善意履行債務
- 提出異議時應遵的時限原則和集中防禦原則
原審法官主要依據卷宗的書證及證人的證言來對爭議事實作出判斷。然而,該等證據並不屬於具有約束力的法定證據,即對於認定受爭議的事實並不具有完全證明力。
既然這些證據方法不具有約束法官必須採信的效力,那麼法官便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規定,對證據進行自由評價,包括自由評價文件內容及證人證言的可信性。
結合案中證人的證言,本院認為原審法官對調查基礎內容事實所作的回答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當中並無不當之處。
上訴人明知開出收款人為六名被異議人姓名的本票可能會使這六名被異議人難以收到有關賠償,但仍然選擇開出有關本票,這顯然違背了善意。
異議聲請書相當於普通訴訟程序內的答辯狀。作為異議人,上訴人應在異議聲請書中提出所有異議的理由,否則便違反了提出異議的時限原則和集中防禦原則。
由於上訴人提出的所謂“抗辯”不屬於法院須依職權審理的問題範疇,因此原審法官未對上訴人在法律陳述中提出的問題進行審理,這一做法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