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第16/2021號法律 收留罪
摘要
嫌犯明知並非澳門居民,但沒有查核其朋友是否持有可合法逗留澳門的證件或是否處於合法逗留期內,仍安排其朋友一同居住在由嫌犯承租的單位房間內及向其朋友收取租金作為利益,對其朋友可能屬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抱接受態度,從而妨礙澳門打擊非法移民的法律所產生的效力。嫌犯明知行為之後果係可能使符合一罪狀之事實發生,而在行為時係接受該事實的發生,即是其行為已以或然故意方式觸犯一項6/2004號法律第1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收留罪。
主題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按照庭上展示的證據,尤其是上訴人的陳述及被害人的證言作出合理的邏輯分析後得出結論,並對相關的事實作出認定。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