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不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 輕微民事法庭與民事法庭之間的消極衝突(Conflito negativo de competência entre Tribunal de Pequenas Causas e Tribunais Cíveis)
I – 鑑於原告向輕微民事法庭提交起訴狀時提出三個性質不同的請求(1) 接受有關開支為澳門幣2,033.16元,2) 立刻履行物業交付,3) 支付以每月澳門幣5,000元計算至物業交付日的租金收益損失),而其中一個是請求判被告交付原告所購買的單位,單純這一項請求的利益值(《民事訴訟法典》第253條)已超出輕微民事法庭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一個單位的價值肯定超過澳門元壹拾萬元正),顯然這項請求不屬輕微民事法庭管轄。
II – 同樣地,原告又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指因未能適時收到有關單位,故未能將其出租、故要求按市值租金賠償,但無具體指出由何時起計算至何時的結算的總金額,又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248條及第25條第2款之規定。
III – 原告第一項請求為要求判被告僅收取澳門幣2,033.16元,作為電纜及水電接駁費,而非被告所稱的更高的金額,僅這項請求其利益值不超過輕微民事法庭的法定利益上訴限額,故由該法庭管轄。
IV - 輕微民事法庭無對上述三項請求作出分析而將整件案移送民事法庭,並稱無管轄權實有不正之處。
V – 鑑於上述情況,民事法庭法官應作出批示:要求原告作出選擇,因應其選擇而確定有管轄權的法庭及其受理範圍,一如本裁判書在上文所述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