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6/2023 288/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6/2023 287/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證據評定

      摘要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6/2023 89/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法庭在審查證據時並無出錯
      公共道路的定義
      開放予公眾陸上通行的道路
      等同於公共道路
      鏡湖醫院停車場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法》第89條的制裁制度的適用
      逃避責任罪

      摘要

      1. 在本案中,上訴庭以批判的角度綜合分析原審庭所羅列的案中種種證據材料內容後,看不到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效力方面的強制性規定、或違反法庭在審查證據時應當遵守的專業法則、或違反任何經驗法則之處,而原審庭在判決書內所具體發表的心證說明也無任何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原審庭在審查證據時並無出錯。
      2. 《道路交通法》第2條第1項把「公共道路」定義為:「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或私產且開放予公眾陸上通行的道路」。從這定義可見,公共道路(除了其產權是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這點外)必須是開放予公眾陸上通行的道路。
      3.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道路上的交通,必定適用《道路交通法》(見其第4條第1款)。但根據《道路交通法》第4條第2款,該法「亦適用於等同公共道路的道路上的交通,但特別法、行政合同或主管當局與該等道路所有人的協議另有規定除外」。如此,除了此規定中的但書所指情況,凡屬開放予公眾陸上通行的道路,均應被視為等同於公共道路。
      4. 案中的停車場是鏡湖醫院停車場,在該停車場內有可供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路面,停車場本身也是開放予公眾使用的。如此,即使該停車場並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資產,其內的路面也應被視為等同於「公共道路」,這也是因為在本案並無任何事實去支持《道路交通法》第4條第2款中的但書規定的適用。這樣,《道路交通法》第89條所指的逃避責任罪的制裁制度也適用於本案停車場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6/2023 380/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6/2023 361/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摘要

      1.假釋的實質條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2.在審查服刑人是否符合特別預防方面的要求時,應考慮其在獄中的表現,犯罪行為之情節、過往的生活以及人格發展等因素,綜合作出判斷。
      3.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除特別預防犯罪方面的因素外,還必須考慮一般預防犯罪方面的要求,假釋不能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