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對不法性之錯誤/錯誤認知
- 特別減輕
1. 根據證據、按照事實、依照法律客觀、公正、依法判案,這是社會對司法官的最低要求和期待,也是司法官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和個人操守要求。指責司法官辦案「無法無天」、「用假證據判案」,對於司法官來講,是十分嚴厲的指責。上訴人將「無法無天」、「用假證據判案」之判斷直接歸責司法官,這不是就事論事地對案件作客觀評論或批判,其直指司法官個人,是直接針對司法官職業操守、道德操守和人格尊嚴的攻擊。
上訴人的相關詞語全部帶有明確的貶義色彩。「用假證據判案」屬於將一事實歸責於被害人;而「無法無天」的指責,亦是上訴人基於自身認知及主觀情緒而作出的負面之個人判斷;兩者均必然地侵犯被害人的名譽或導致第三人對於被害人之觀感。
上訴人以貼標籤的方式指責被害人,已經超出客觀尖銳的批評的程度。
2. 在本案中,根據獲證實之事實,上訴人明知其所展示的標語內容及喊話的內容為虛假且有損被害人的名譽,且行為人明知法律禁止作出有損他人的名譽行為。至於上訴人提出的其對時效期限的錯誤認識顯然不能成為阻礙其認識其行為的不法性的事由,充其量該錯誤也只是行為動機的錯誤。
從卷宗資料看,上訴人指被害人“無法無天用假證據判案”完全沒有客觀依據,決非起因於其錯誤理解時效規定,而僅是因為不滿被害人曾作出不利於其之判決。質言之,上訴人對其為的不法性是心知肚明的。
根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上訴人並未達到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事實審
經驗法則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本案中,原審法庭的事實審結果並沒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方面的任何強制性規定、或與任何經驗法則不相符、又或違背法庭在事實審方面應遵循的專業法則,故原審判決是不會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毛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