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詐騙罪
被「拉黑」
事實審
經驗法則
發回重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1. 一般而言,從事兌換活動的人士必然備有充足的金錢,以便在交易時支付金錢予客人。嫌犯不可能不留意到,案中的貨幣兌換流程明顯不同尋常且不符常理,尤其是由嫌犯本人向受害人出示某一涉嫌人所提供的二維碼予被害人轉賬,待確認被害人成功轉賬後,再等待該名涉嫌人安排人員將款項送到現場的操作流程。而且,嫌犯是透過街邊廣告添加該名涉嫌人的微信的,二人之前並不相識,嫌犯對該名涉嫌人的身份背景資料和其他聯絡方式一無所知。如此,其不可能不發覺,所約定的兌換方式並不符合一般正常情況,嫌犯將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嫌犯在清楚知道上述風險的情況下,依然主動介入,按照上述方式尋找兌換之人並與之兌換。因此,嫌犯辯稱不知道兌換行為存在詐騙的解釋,明顯不合理,難以令人信服。
2. 嫌犯在手機社交通訊應用程式內事後被「拉黑」事,這被「拉黑」的情節在過往不少類似詐騙案中均已是常見,但在上述經驗法則和常理之下,並不足以在本案中支持嫌犯是對詐騙事不知情的。
3. 綜上,上訴庭以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為由,把案件發回重審。
事實審
經驗法則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本案中,原審法庭的事實審結果並沒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方面的任何強制性規定、或與任何經驗法則不相符、又或違背法庭在事實審方面應遵循的專業法則,故原審判決是不會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毛病。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1.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相關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亦未有跡象顯示原審合議庭在認定上訴人知悉其真實出生年份及明知所報出生年份為虛假上違反了自由心證原則和經驗法則。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由於上訴人在事前(超齡子女政策前)不存在任何意圖取得任何進入澳門特別政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或許可居留所需法定文件,而在欠缺客觀事實支持下,可將已證事實16點中“意圖取得本澳居留許可”這一結論視為未能證實,而故應開釋上訴人是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結合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並改判上訴人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結合第24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
詐騙罪
欺詐醫療券
選刑準則
刑罰的特別減輕
《刑法典》第67條第1款d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64條
在本案中,由於原審法庭是因認為要有力打擊欺詐醫療券的行為而最終不對嫌犯的詐騙罪選科罰金刑,那麼《刑法典》第67條第1款d項所指的徒刑可以用罰金一般刑幅代替的規定是不可以適用在嫌犯的情況,否則便會妨礙到法庭原先根據此法典第64條的選刑準則而已作出的選科徒刑的決定之意義和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