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民事賠償責任
- 工資損失
- 非財產損害賠償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嫌犯及被害人(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相關事實做出判斷。
2. 由於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謹慎駕駛義務導致發生是次交通事故,同時證實因上訴人的過失行為導致被害人受傷,且亦證實被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遭受的可透過具體及充分證據證明的損失、損害及痛楚之間的確存在適當的因果關係。另外,由於未證實被害人違反交通規則的事實,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負上全部責任的裁決不需修改。
3. 根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被害人)是因為有關交通意外引致的傷害而在客觀上無能力勝任原來的工作,並要轉換工作。因此,這一轉換所引致收入的損失亦屬於《民法典》第477條所規定的損害,而責任人亦應對相關損害作出賠償。
4.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被害人需入院進行手術及多次治療,考慮這種種令上訴人所遭受的傷害、痛苦壓力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對被害人支付澳門幣五十萬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適合,沒有下調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