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馮文莊製作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為本澳居民,是次服刑所涉及之判刑案合共三個,當中罪行包括兩項「加重盜竊罪」、一項「鉅額詐騙罪」、一項「詐騙罪」、一項「詐騙罪(連續犯)」及兩項「信任之濫用罪」,從上訴人即使已曾被判緩刑仍一再實施多項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行為的表現來看,可見其故意程度及反社會性均十分高,守法意識薄弱。
考慮到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構成嚴重的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主題
減少支付租金的權利、合同不履行之抗辯、改善物賠償
摘要
- 根據《民法典》第977條b)項規定,出租人有法定義務確保承租人能按租賃物之原定用途享益,因此當租賃物出現問題需維修時,其負有維修的義務,除非透過協議將有關義務轉由承租人承擔(《民法典》第984條)。
- 倘店舖的沙井出現堵塞和爆渠的問題影響承租人的生意經營,而出租人卻拒絶維修,根據《民法典》第998條之規定,承租人享有減少支付租金的權利。若有關問題最終導致承租人不能營業,後者可以根據《民法典》第422條的規定,行使合同不履行之抗辯權利。
- 承租人在有關店舖所進行的裝修工程和服務是為了自己經營食店的需要而專門作出的,該等裝修工程對出租人而言,並不增加店舖的價值,因此並不構成《民法典》第208條所指的必要或有益改善物,從而不能就有關費用獲得賠償。
- 倘承租人已行使了《民法典》第422條所規定合同不履行之抗辯權利,那其不能再請求因出租人的不履行導致其經營收入減少的損害賠償,否則將存在雙重得益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