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判決無效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適用法律錯誤
1. 分析原審判決的理由說明部分,該判決已列舉了既證事實和未證事實,也在卷宗中指出了用以形成心證的事實依據(包括對嫌犯的聲明、證人的證言和卷宗文件內容之分析)和法律依據。因此,原審判決符合上述條文及司法見解提出的要求。
事實上,上訴人旨在將其從兩名被害人處取得之錢款定性為借款而非投資款項。然而,從獲證事實中已經可以合理地得出事實並非如此的結論。退一步講,即便是“借款”,也是建立在上訴人虛構之事實基礎之上的。上述主張並未被原審判決所接納,而成為判決書上未獲證明的事實。
因此,原審判決已充分地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及第356條第1款的規定情況。
2. 具體分析原審判決所審查的相關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兩被害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證言,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其他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分析原審判決已認定獲證實之事實中,可以合理地認為上訴人用虛構的事實欺騙被害人,使彼等作出財產處分。上訴人之行為已經符合了《刑法典》第211條規定的詐騙罪的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原審判決認定其罪名成立並不存在法律適用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