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犯罪數目
- 連續犯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了第二嫌犯在檢察院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及宣讀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兩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基於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A針對兩名被害人作出之行為完全各自獨立成罪。而原審法院就上訴人對兩名被害人所實施的兩項詐騙罪(相當巨額)的罪數認定並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瑕疵。
在本案中,原審合議庭認定的事實(特別是第2至8條事實及第189條事實)已足以顯示上訴人B與A(其丈夫)是共同合意、分工合作實施案中所指事實。在本案中,共有21名被害人。雖然上訴人B承認其只牽涉15名被害人,但考慮到其與上訴人A屬共同犯罪,因此,其對上訴人A負責聯繫的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同樣應承擔共犯責任。
3. 上訴人每次向他人訛稱能以折扣購入涉案公司現金券以吸收資金以及遊說客戶向上訴人公司投資金錢以換取利息或分紅的行為絕不是在“可相當減輕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下作出的,反而是在遞進增加其罪過程度的情況下實施的。兩名上訴人在每一次交易當中,均需要與各被害人重新商談折扣價及回報等交易條件,而每一次商談之條件及對像人士也不儘相同。可見,兩名上訴人每次與不同被害人交易的行為均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前一次犯罪的成功雖便利彼等之後的行為,但絕未減輕彼等之罪過程度,遑論相當減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