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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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時之效力
1.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準用的民事平常上訴的制度,上訴的功能是糾正錯誤,讓認為受原審判決犯錯而其權利受損的利害關係人藉此請求上訴法院審查原審法院的判決是否有犯錯,和倘上訴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有犯錯時,則尋求上訴法院廢止原審法院的判決,取而代之改判以還利害關係人公道或命令發回重審。
2. 因此,上訴法院只能以原審法院作出判決時生效的法律以判斷原審判決有否違法。
3. 同理,判斷任何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準據是在它作出時生效的法律。
- 疑罪從無原則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量刑
- 緩刑
1.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2. 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構成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須是法官在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而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
3. 上訴人曾因觸犯「詐騙罪」(相當巨額)而被判刑,於刑滿出獄之後不足二年時間再實施本案之犯罪,足見其漠視法律,對自己行為的負面價值和危害性缺乏認識,未有展現出應有的悔改之意。結合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亦可見其守法意識十分薄弱,難以令法院作出有利的給予其暫緩執行刑罰的預測結論。藉此,原審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出譴責及監禁作威嚇不足以及適當地實現懲罰的目的,裁定不應暫緩執行上述徒刑,是正確的。
- 沉默權
- 量刑
1. 事實上,“坦白悔過”必然要表現為一定的行為舉止。上訴人在本案中未有認罪表現,亦無其他顯示其悔過的情節,因此,原審法院在量刑理由說明中提及嫌犯在案中未有坦白悔過的情節並無錯誤,從中不能得出因上訴人行使沉默權而受到不利其後果的結論。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觸犯一項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協助罪」(共犯),判處四年三個月的實際徒刑。上述超過刑幅三分之一的量刑略為過重,本院認為判處三年三個月徒刑,已能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