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3/2022 161/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欠缺理由說明之判決無效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錯誤解釋及適用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規定

      摘要

      1. 第6/2004號法律(現已經被於2021年8月16日頒布、2021年11月14日生效的第16/2021號法律所廢止)規定及處罰的「僱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觀方面,行為人與不具備法律所要求僱員必須持有的文件之人建立了勞動關係;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被僱用者不具備在澳合法工作的身份而仍與其建立勞動關係。
      2. 根據《民法典》第 1080 條(概念)規定,提供勞務合同,係指一方在有或無回報之情況下,負有義務將自己智力或勞力工作之特定成果交予他方之合同。
      3. 從《民法典》第 1079 條的規定可見,勞動合同的關係或者僱用合同的關係的主要特點是,僱主與僱員雙方存在法律上的從屬要素,僱主具有對僱員作出指揮、發出命令而使僱員在僱主支配及領導下工作。
      4. 根據本案獲證事實,特別是受聘人的實質工作內容及收取報酬的情況,受聘人直接向上訴人匯報工作及跟進,是在上訴人命令下進行工作,且上訴人知悉受聘人不具備在澳門工作的許可,仍然聘請其工作。上訴人的行為客觀和主觀上均符合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規定的犯罪,原審法院在理解和適用法律上是正確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3/2022 222/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3/2022 1088/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競合
      - 連續犯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由於上訴人向環保與節能基金提供不實的設備資料,而這一聲明並不是具有用作證明法律上之重要事實的表示,而缺乏這項證據職能的聲明,儘管嫌犯提供了不實的聲明,行為未能構成《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應予以開釋。

      3. 考慮到有關的具體情節,上訴人所實施的詐騙行爲,並未出現任何誘發或促使上訴人多次犯罪的外在因素,而有關事實反而顯示其慣常及具有傾向性地行騙他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故此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實施的有關詐騙行為以五項犯罪判處裁決正確,應予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3/2022 168/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兩名上訴人及輔助人的聲明,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兩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3/2022 1068/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不受處罰(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3款)

      摘要

      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的立法政策明顯考慮到在賭場內頻繁的高利貸行為會導致到博彩業的不健康發展,亦會使賭場不可避免地成為其他犯罪的溫床,所以,透過懲處行為人的借貸行為,來達到阻止賭客因借取高利貸而欠下巨債的情況。第8/96/M號法律之所以選擇不懲罰借用人,是考慮到借用人往往害怕受到刑責而不敢舉報犯罪;相反,倘法律規定了借用人不受處罰,則他們會更願意配合執法,這才有助於打擊高利貸犯罪。
      故此,第13條第3款的正確理解是,借用人不會因與他人共同建立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而受到刑責〔某程度而言,其有份促成消費借貸合同,也是共同犯罪者之一〕,但這個不受罰的身份僅針對該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中,也就是說,如果借用人在建立該法律關係過程中又建立了其他法律關係或作出了其他法律行為,應當另當別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