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本案中上訴人非為本澳居民,在案件中被判刑人聯同多名同伙分工合作,訛稱兌換外幣而誘使被害人向其等交付20萬港元現金,事後假裝向被害人轉帳並乘機逃離現場。上訴人所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危害到公民的財產安全和社會的安寧,對本澳社會秩序及本澳金融和旅遊城市形象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其不法性及故意程度甚高,守法意識薄弱。
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主題
-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因觸犯兩項「詐騙罪」而服徒刑。上訴人與他人合謀,將仿真的港幣“練功券”當作真實貨幣向兩名被害人兌換人民幣,導致兩名被害人分別遭受巨額和相當巨額的財產損失。上訴人的行為不但造成兩名被害人財產損害,亦對澳門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一般預防要求高。
考慮到上訴人所作事實,本澳打擊同類犯罪之一般預防之需要,上訴人的人格演變雖有正向發展,但並不足夠,其迄今為止的表現,仍不足以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