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事實問題的爭議
1. 一如其他在訴訟法律規定的爭議機制,行政訴訟平常上訴的存在理由是人可能犯錯,而法官是人,也可能犯錯。若法官在審理訴訟犯上程序或實體問題上的錯誤時,則可能導致對訴訟主體不公,繼而損害彼等的訴訟權利或實質權利。因此,有必要設定機制讓有利害關係的主體能通過提起上訴請求上訴法院介入以糾正錯誤,繼而藉此恢復和實現公正。
2. 一般訴訟法規定的平常上訴是奉行當事人主義,由上訴人負責指出原審法院犯錯之處,所違反之法律條文,並須指出上訴法院應如何糾正之。
- 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
- 審查證據有明顯錯誤
- 「協助罪」之未遂與既遂
- 量刑
一、“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救的矛盾之瑕疵,指事實部分的證據性理據中的矛盾,以及已認定的事實中或已認定的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矛盾必須是不可補正、不可克服的,也就是說,依靠被上訴的判決的整體內容和一般經驗法則不能克服。”
二、“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三、「協助罪」多是多人參與、分多個階段實施、犯罪整個過程歷時較長的一種犯罪行為,透過各參與人的分工合力而完成。所有參與其中提供協助的行爲人抱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屬於共同正犯。協助者負責在澳門接應、把風、掩護,協助非法入境者登岸並到達或身處安全、穩定的地方或狀況,其行為亦構成“以任何其他方式”的「協助」。
三、兩名上訴人於案發現場瞭望把風,並不屬於犯罪的預備行為,而是「協助」的實行行為;其等被警方拘捕時,三名偷渡者已非法入境澳門,故此,兩名上訴人的行爲構成「協助罪」之既遂,而非未遂。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